——民资参与产权交易所发展探究系列报告(三)
“从产权交易实绩看,产权市场上的公有(国有和公共资源)产权交易量仍然占有绝对优势。究其原因,似乎是强制性制度变迁使然,但是我们更愿意期待在未来这种市场拓展失衡能够得到纠正。毕竟,适合国有产权的一令一文真的也同样适合其他权属性质的产权交易市场吗?”
——《中国产权市场发展报告2009-2010》,曹和平主编
当人们进入某个体系之前,首先要搞清楚这个体系运行的规则。在体系内,一方面,体系为参与者提供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参与规则,这些参与规则要么是经过多次验证而得出的,要么是来自体系内的权威,因此很少有参与者去质疑这个规则;另一方面,体系也为不同的参与者制定了不同的框架,通过这些框架来确保体系内参与者能够有序参与,互不干扰。
如果说产权市场是一个体系的话,那么产权交易机构就是这个体系里的重要参与者。在民营产权交易机构进入产权市场这个体系之前,由于其特定的历史渊源,可以说这个体系的所有规则都是为国有产权交易机构而制定,从本质上来说,就是为国有产权流转,为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而制定。因此,这套规则一直沿用至今,似乎已完全成为了中国产权交易市场攻不破的铁律,也没有人会去发掘它的不当之处,更没有人去质疑它在产权市场发展历程中可能出现的局限甚至桎锆。然而,当非国有产权交易进入这个体系之后,特别是民营产权交易机构的出现,势必对这个体系产生着无形的冲击,并且伴随着民营产权交易市场的不断发展,这种冲击将会越来越明显,进而达到不破不立的地步!
本文将探讨民营产权交易机构相对于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在制度创新上的一些思路,以期达到抛砖引玉之效。
一、从“跳蚤”变成“爬蚤”说起
有一则寓言可能大家早已听过,但是不同的人从这个寓言里可能解读出不同的信息……
科学家把跳蚤放在桌子上,跳蚤迅速跳起,跳的高度均在其身高的100倍以上,堪称世界上跳的最高的动物。后来,科学家在跳蚤的头上罩上一个玻璃罩,再让它跳,这一次跳蚤只能触到玻璃罩。连续多次后,跳蚤终于改变了起跳高度以适应环境,每次跳跃总保持在罩顶以下高度。接下来,逐渐改变玻璃罩的高度,跳蚤都在碰壁后主动改变自己的起跳高度,最后玻璃罩接近桌面,这时跳蚤已无法再跳了。科学家于是将玻璃罩打开,再拍桌子,跳蚤仍然不会跳,变成“爬蚤”了!
中国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可以说是一波多折,在所有这些波折之后,产权市场的交易制度似乎都有一个无形的“玻璃罩”在给限定高度;在多次碰壁之后,也就形成了目前这种以国有产权交易为中心的交易制度。而当民营资本在中国资本市场的逐渐兴起并越来越活跃的时候,出于民营产权交易的特殊性,其对于属于自己的、有别于国有产权交易制度的需求,民营产权交易机构从诞生之日起,都在探索着一个适合以民营产权为主的非国有产权的交易模式,但在制度的设计上,仍然被置于国有产权市场交易规则的“玻璃罩”之下。
其实有个很简单的道理可能没有多少业内人士去深想:国有产权是属于国家的,从现行法律法规上来讲,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随便拥有或处置,所以其流转必然会有很多制度来进行限制;但是以民营产权为主的非国有产权就不同了,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之下,它有可能就属于某个单位或个人所完全拥有,因此,这种产权就可以由某个单位或个人决定其处置方式和形式。所以,以保护国有产权不致非法流失为主要目的的现有产权交易制度,对于以民营产权为主的非国有产权是否合理和有效,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也许有人思考过,也许没有人思考过,其实现在产权市场上面的“玻璃罩”真正要罩住的是国有产权,而不是以民营产权为主的非国有产权。
二、再看产权市场的“玻璃罩”
中国产权市场的出现其实并不是一个长时期的演化过程,而是一个诱发于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快变甚至剧变式生成过程(出自《中国产权市场发展报告2008-2009》,曹和平主编)。产权市场的这种带有政治意义的诞生,决定其主要任务是服务于国有产权。出于对国有产权进行保护的目的,国家在法规层面为国有产权交易设置了带有保护性质的“玻璃罩”,这个“玻璃罩”的存在对中国产权市场交易制度的设计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和积极的意义:
第一,目前针对产权市场的专业法规的适用对象是国有产权。国务院第378号令《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解决了一个企业国有资产的归属问题;2003年底颁布的3号令即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解决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的问题;54号令即财政部令第54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则解决了金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管的问题;以及2009年刚出台的120号令即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等这些法令适用的前提就是产权市场中的交易标的是国有产权。但如果进场交易的是非国有产权,那么从严格意义上讲,这些法令对其到底应不应该有约束力呢?
第二,目前产权市场的交易制度是针对国有产权而形成的交易制度。国内产权市场交易的流程包括:受理转让申请、发布转让信息、登记受让意向、组织交易签约、结算交易资金、出具交易凭证等六个环节。目前进入产权市场进行交易的无论是国有产权或以民营产权为主的非国有产权全部要经过这六大流程。目前产权市场的交易制度设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国有产权,特别是国资委120号令的出台更是强化了这一目的。
这种交易制度的存在有其深刻的政治意义。对于国有产权而言,由于其产权的所有者是国家,具有国有性质,因此控制风险的目的是保障国有产权的安全和防治腐败;但是以民营产权为主的非国有产权更倾向于私有性质,因此其控制风险的目的为控制法律风险和价值风险。控制风险的目的不同,交易机制的设计就应该有所体现,遗憾的是目前进入产权市场的非国有产权都要采用适用于控制国有产权风险的交易制度,对于非国有产权的交易者来说,这种交易制度显然是风险控制有余,但适用效率与市场化则远远不足。
第三,以民营产权为主的非国有产权的交易制度具有很大的灵活空间。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民营产权本来是不应在产权市场现有“玻璃罩”之下(一直存在于民间自然、自发的产权交易就是典型的例证)。但现实是,民营产权如果要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市场都必须要先进入“玻璃罩”之内,然后才可以参与交易。如果我们重新审视民营产权在产权交易市场中的法律法规框架,发现没有专门针对以民营产权为主的非国有产权而设立的法规,真正对以民营产权为主的非国有产权起到监管作用的法规只有《公司法》、《拍卖法》、《证券法》以及《物权法》,其他相关规定大都是从这四部法规中延伸而成,也就是说这四部法律才是以民营产权为主的非国有产权真正的“玻璃罩”。因此,如果硬要用现在国有产权交易市场的“玻璃罩”来罩住以民营产权为主的非国有产权,势必会大大的压缩了其活动空间,造成的结果必将是使以民营产权为主的非国有产权失去了其原有的活力,从而直接影响到产权市场作为以民营企业为主的中小企业低门槛融资平台的有效性。而且可能的情况是:国家对国有产权监管越严格,将导致以民营产权为主的非国有产权的活动空间越小。这也是本文对民营产权交易机构交易制度进行思考的核心所在。
第四,就其本质来说,现行产权交易制度对以民营产权为主的非国有产权来说并非一定具有法定的匹配意义。比如:影响产权交易进程的关键因素之一产权信息20个工作日披露制度源自《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该制度的初衷是保障国有产权交易的透明、公开,但是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这样的规定对于民营产权交易不应该有任何法定的约束性。因为以民营产权为主的非国有产权由于其私有的性质,其主要应该通过市场行为的来促进其透明与公开而不是完全借助于行政手段,因此对于追求高效和快速流动性的民营产权交易来说这条规定的实用性、合理性与科学性都值得商榷。
再比如,现行产权交易制度的竞价方式也是源自120号令,其主要的价格形成机制和拍卖价格形成机制比较相近,该价格形成机制对于国有产权而言是为了防止转让方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但是以民营产权为主的非国有产权资产具有私有性质,其交易的实现主要决定于买卖双方的意愿(也就是根据产权出让方的现实条件,并不一定是价高者才能得之),所以资产流失的说法在非国有产权交易领域不具有实用性。
现行产权交易法规与以民营产权为主的非国有产权不匹配之处不仅仅在于以上内容,本文仅做简单分析。现行产权交易制度的六大环节受理转让申请、发布转让信息、登记受让意向、组织交易签约、结算交易资金、出具交易凭证完全是120号的内容,而120号令第二条“省级以上国资委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适用本规则”。因此,从法规本身的适用对象要求来说,这套交易制度不论对于民营产权交易机构还是与以民营产权为主的非国有产权来说都不具有法定匹配性。
三、民营产权交易机构采用“双轨”交易制度的思考
既然国有产权与非国有产权在风险控制、交易的主客观条件以及法律法规的监管需求上具有本质的不同,则有必要根据“国有”和“非国有”在风控以及法规上的区别设置两套交易制度同步运行,即所谓“双轨”交易制度。
民营产权交易机构采用“双轨”交易制度具有现实的可行性。一方面,民营产权交易机构没有历史与政治负担,国有产权交易机构成立的政治背景就是为保护国有产权不致流失而存在的;民营产权交易机构则产生于国内经济结构转型的新经济时期,目前,即使在国家层面上也努力为以民营企业为代表的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寻找出路,这就为民营产权交易机构在现行的法律法规框架下获得适合民营企业进行产权融资的交易制度具有了可能性。另一方面,民营产权交易机构的“草根”本性将更深刻的洞察到民营产权的需求,基于这种需求而制定出来的交易制度将会更有生命力。
所以对于新进入产权市场的民营产权交易机构来说,可以甩掉产权市场的历史包袱,制定两套同时运行的交易制度:一套针对进场交易的国有产权而运行;一套针对以民营企业为代表的非国有产权交易而运行。
“双轨”交易制度之一,针对国有产权而设立的交易制度。
针对国有产权而设立的交易制度重在保障国有产权的安全,防止国有产权流失。因此,采用现行产权市场的交易制度是理所当然的,即采用以受理转让申请、发布转让信息、登记受让意向、组织交易签约、结算交易资金、出具交易凭证六个环节交易为主的交易制度。如图1所示。
 图1 现行产权市场的交易制度框架
“双轨”交易制度之二,针对以民营产权为主的非国有产权而设立的交易制度。
为民营产权为主的非国有产权设立的交易制度首先要跳出产权市场现有的“玻璃罩”,然后在民营产权为主的非国有产权自己的“玻璃罩”之下,即《公司法》、《拍卖法》、《证券法》以及《物权法》四大法规之下设计交易制度。
《证券法》为民营产权交易机构规定了一个制度边界,这个边界就是要保持民营产权交易机构小众交易市场的性质,即适用该交易制度的非公众企业进场交易后不能转变成公众企业,企业在进入产权市场交易之后股东数不大于200人,否则该市场的性质将发生转变,由小众市场转变成公开市场而违反了《证券法》以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这是产权交易制度的“红线”。《拍卖法》对于产权市场来说,是交易方式的法规,即如果相关产权进入拍卖程序就必须遵守该法规,如果不采用拍卖的交易方式,则该法规失去约束能力。
《公司法》是民营产权交易制度的主要依据和框架。因为《公司法》在对公司的组织结构、股权结构以及发起形式等方面的规定,直接影响了民营产权交易制度设计的结构以及效果。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中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以及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清晰的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进入产权市场交易后投资人的上限以及股权转让的法律流程。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是要求进入产权市场进行交易后公司的需保持非公众公司性质的依据与来源。《公司法》中规定“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当然,《公司法》对民营产权交易机构设计以民营产权为代表的非国有产权的交易制度的依据不仅是以上内容,由于篇幅原因,本文暂不对《公司法》内相关细节进行探讨。
《物权法》是基于物权的基础法律,产权交易必定会涉及到物权的交易,因此,民营产权交易机构在设计交易制度的时候必须把《物权法》作为重要的依据。
国有产权本身也要受到本文中的四大法规的监管,但由于国有产权的国有性质则其同时也要受到国有资产相关法规的监管,因此在层层监管之下,便有了现在国有产权交易制度。由此可以看出,以民营产权为主的非国有产权在制度上的空间要远远大于国有产权的制度空间。如图2。
 图2 不同性质产权市场交易主体的制度空间
我国现有的股份制企业930万家,总资产近50万亿,其中99%以上为中小企业,而且民营企业又是中小企业的主力军。中国大量的民营企业在走过90年代的创业期以后,正逐步进入快速成长期,股权结构开始向多元化过渡。在快速成长阶段,民营企业需要大量资本的注入,产权市场作为我国特有的资本市场正在被广大的民营企业作为重要的融资场所而认可,民营企业参与产权市场的交易额正在逐年上升,未来产权市场交易主体的“国退民进”是经济结构调整的趋势所在,但将不适合民营产权的交易制度用于民营产权交易市场,则是典型的制度造成的市场缺失!必将降低民营产权参与产权市场交易的热情,压抑民营产权交易应有的活力。通过采取“双轨”交易制度,实行交易制度的差异化设计,完全可以释放以民营产权为代表的非国有产权制度空间,提高其在制度上灵活性,激发出以民营产权为代表的非国有产权交易上的活力。
四、河南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的尝试不是结束而是开始
2010年12月22日,暂停交易一个月的国家区域性(河南)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下称河南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恢复运作。这次的游戏规则是:对证券市场交易规则的模仿回归到对国有产权交易规则的完全模仿,不再是连续竞价,不再允许自然人进场交易,并开始对自然投资人的股权进行回购。
河南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作为我国第一批区域性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试点,在运作初期就在大胆的尝试着对现有的产权交易制度进行突破和创新。但是其正式运营后我们发现,其交易制度上的突破实际上是对证券市场交易制度的模仿,它模仿了证券市场A股交易的一整套模式,无论是交易时间还是交易形式,以及涨跌幅规定都和A股惊人相似。但是当其被暂停一个月重新恢复交易之后,其交易制度又产生了180度的转弯,从对证券市场交易制度的模仿转变成对国有产权交易制度的完全模仿,从其12月21日公布的《河南省技术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规则》内容来看,该交易规则绝大部分来自于120号令即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从其前后两次制定交易制度的过程和内容来看,河南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一直是形式上的模仿而不是制度本身的突破,制定交易制度时缺少对交易制度以及交易标的本身的深入思考和积极探索,以至于被暂停前后交易制度从一个极端走到另一个极端。
河南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作为民营产权交易机构在交易制度上首次探索,虽然以实际上的失败告终,但其无疑给了后来者以很大的启发。河南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只是民营产权交易机构对产权交易制度的探索与实践的开始而不是结束。
四川红庙子民营企业产权交易所正是受启发者之一,也是正在积极探索中国民营产权交易发展之路的实践者之一。作为中国产权交易市场的新兴力量,他们一直在谨慎地思考两个原则:一是民营产权交易要有制度性突破;二是民营产权交易的制度性突破要有恰当的途径和时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