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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将遵循四原则         
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将遵循四原则
[ 作者:佚名 | 转贴自:http://www.cs.com.cn/xwzx/03/200906/t20090622_2122313.htm | 点击数:877 | 更新时间:2009-6-22 | 文章录入:admin2 ]
银监会副主席蔡鄂生20日在“第二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上介绍,正在起草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将遵循破产预防的原则、稳定的原则、成本最小化原则以及损失的合理分担原则。目前,为尽快出台银行金融机构在破产方面的详细法律法规规定,要处理好司法权和行政监管权的关系,行政监管和司法破产重整的关系,促进与将建立的存款保险制度的衔接。
  金融机构破产法规体系需完善

  1995年,我国已将破产制度写入《商业银行法》,2007年颁布实施的《企业破产法》134条有了关于金融破产机构的具体规定。为搭建金融机构破产法规体系,不少部门也已出台了相关规定。如国务院已经出台了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作为证券类金融机构行政处置与司法破产相衔接的法规。

  不过,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审判长周荆指出,证券公司在进入破产程序后,在风险化解、投资者保护、资产处置和财产分配等诸多方面与普通企业破产有明显差别。但在我国,目前对证券公司破产也没有专门的系统性法律规定,导致实践中会遇到一些具体和特殊问题难以解决。

  此外,中国破产法论坛执行主任、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尹正友指出,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法规尚未健全,至今专门适用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的特殊法规仍然缺失。随着中国金融业的全面对外开放,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竞争中被迫退出市场在所难免。为规范我国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应尽快出台与我国破产法相配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

  四原则规范银行破产

  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的出台尚存一定困难。尹正友认为,鉴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破产程序具有复杂性、专业性、特殊性等特点,相关制度也不完善,如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相互支撑的制度《存款保险条例》等还没有出台;行政清理到何种程度,才能实现监管部门与人民法院在程序上的衔接等也不明确。这些因素导致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迟迟没有出台。

  对此,蔡鄂生表示,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金融机构在解决市场秩序、准入退出、维护债权债务人利益等问题之外,还增加了对整个金融体系系统风险的判断和考虑。因此,在实际工作中研究金融危机的市场退出机制,增加了很多新的问题。为了尽快使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破产方面有比较详细的法律法规出台,要处理好司法权和行政监管权的关系、行政监管和司法破产重整的关系,促进与将建立的存款保险制度的衔接。

  蔡鄂生指出,银行业监管部门在受托起草条例的过程中,主要考虑四方面原则:第一,破产预防的原则;第二,稳定原则,防止破产引起系统风险;第三,成本最小化原则;第四,损失的合理分担原则。

  中国证券报 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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