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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入股成时尚银行业须冷静应对         
外资入股成时尚银行业须冷静应对
[ 作者:佚名 | 转贴自:http://news1.jrj.com.cn/news/2006-05-19/000001494882.html | 点击数:1278 | 更新时间:2006-5-23 | 文章录入:admin6 ]

    近一年多来,我国银行业也正经历着史无前例的并购热潮:汇丰银行入股交通银行;美国银行入股建行;苏格兰皇家银行入股中行;新加坡淡马锡控股公司同时入股中行与建行;高盛入股工行,等等。

    与此同时,各股份制银行也积极与外资谈判引资事宜。据统计,在过去的一年中,我国银行业吸引了近200亿美元的战略性股权投资,而在此前的50年里,这个数字还不到5000万美元;外资的触角从国有商业银行到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地方性城市商业银行,形成扫荡式入股热潮。

  外资扫荡式入股意欲何为

    毋庸置疑,引进外资对促进我国金融领域的改革,提高管理水平,增强金融企业活力并逐步向现代金融企业转变,均有积极作用。但是,在银行的引资过程中,我们对外资金融机构的战略意图缺乏足够清醒的认识。

  一些支持外资并购的人士认为,外资参与我国银行业有严格的持股比例上限,外资很难真正切入我国银行的内部管理决策。而正如曾参与建行上市的摩根士丹利董事总经理马修·金斯柏格所说,“参与到中国经济中的渠道越来越多,只是乍看之下不易发现”。目前尽管对单个外资银行入股中资银行持股比例有不得超过20%的限制,但对在某个业务领域的持股比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如信用卡等零售业务,目前外资银行在与国内银行合作谈判中普遍都提出了50%的持股要求。由于对这一领域控股比例和准入条件尚无明确规定,使国内银行在谈判中明显处于被动地位。

  另外,一些外资银行正在通过收购等手段力图突破目前有关持股上限的监管规定。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国内一些机构和人士仍一味追求引资的规模和“时尚”,对于外资金融机构正利用我国金融业急于引资的心理,从股权和业务上以较低成本谋求对我国金融的控制权,缺乏足够警惕。如果不能正确把握好引资比例,很可能对中国的金融安全造成一定的威胁。例如,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印尼放宽了对外国直接投资的限制,废除了股权比例限制,允许外资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开上市公司拥有100%的所有权;超常规的金融自由化和投资自由化埋下了隐患,以至在东南亚金融危机中印尼遭受了重创,经济严重恶化,投资环境极度恶化。

  此外,并购后存在着外资银行向我国转移坏账的可能性。我国市场容量大,监管未完善,外资银行有可能将其在其他市场容量小的国家的坏账转移过来。这样的先例在其他国家外资机构身上已经发生过。

  我们不妨再将视点落在外资银行通常最愿意投资的零售业务上。作为加入WTO的承诺,我国将在2006年底对外资机构开放零售银行业市场,海外投资者将可以争夺总额1.7万亿美元的中国存款市场。然而,令人惊讶的是,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银行业零售市场的开放程度甚至比许多发达国家还要高。以美国为例,如果外国银行的分支机构要在美国经营零售业务,就需要参加美国的存款保险,但美国的存款保险机构又规定,分支机构不能参加美国的存款保险。这样,根据美国相关机构的规定,实际上就是把许多外资银行拒绝在美国零售市场大门之外了。而外资银行并购我国银行,目标往往是要把并购的银行变成其在中国的分支机构,希望掌握控股权和经营权,为外资银行的全球战略服务。如此,将不利于我国银行自身的独立发展。

  把握开放尺度加强并购监管

  从目前来说,实施一些力度较大的金融改革政策,让外资并购部分商业银行作为改革的探索,获取国际先进管理经验,为金融业的对内改革和对外开放全面积累经验,是很有必要的。但必须考虑我国国情,适度开放,防止发达国家的利益集团在金融自由化和一体化的幌子下,以银行并购作为其推行金融霸权工具的可能性。因此,必须把握好对外开放的尺度,加强金融监管,消除不稳定因素,杜绝外资机构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在外资并购热潮中冷静应对。

    第一,外资并购的相关法规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目前只有关于一般企业并购的暂行法规,最近出台的《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仅对股份制银行引入外资做了强制规定,其余涉及银行并购的法律仅散见于《商业银行法》、《破产法》等法律法规中,适用性不强,缺乏完善的法律规定和明确的操作规程,以规范金融并购行为。因此,应尽快出台银行并购管理法、银行资产评估管理办法、金融产权交易法、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及其相应的实施细则,建立健全我国银行业并购管理制度体系,并发展相关的中介机构,促进外资并购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外资并购中需合理定价。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价值既不能简单地以资产质量、盈利能力等通常的财务指标作为衡量标准,也不能单纯参照普通上市公司以净资产定价的方法来计算,而是要体现其战略地位及发展前景,综合考虑我国银行的核心竞争力,以及政府对银行业改制的支持因素。另外,由于目前我国国有资产管理和产权交易立法及监管尚未完善,外资并购时可能出现资产评估不准确和股权转让价格偏低的现象,引起国有资产的流失。因此,要尽快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加强对并购的监督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外资并购不可“厚外薄内”。从最近出台的《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看,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发起人股东中必须包括合格的境外战略投资者作了硬性规定,但对引入国内民营资本作为战略投资者却无明确规定。从以往的实践看,民营资本的实际审批上限为10%。由此显示,在银行业改革的引资问题上,依然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民营资本难以在中资银行改革中发挥作用。事实上,当初的招商银行和交通银行,以及最新改制成功的浙江商业银行都是民营银行,而这些民营银行的经营者都成功地实现了由实业资本家向银行家的角色转变。这说明,在当今股东与经理人相互分离的现代企业制度中,职业经理人市场完全可以为我们提供真正的银行家。因此,为了减少全面开放对银行业的冲击,应该在对外开放之前对内开放;在制度创新的层面发展一批民营银行,让民营银行来挑战国有银行,逐步打破国有银行的垄断局面,并使国有银行在竞争中完善自身的运行和监管机制。

  不仅如此,我们还应吸引普通国民的资金参与商业银行改制,最近天津信托通过集合资金信托方式吸收普通投资者资金,购买了渤海银行10%的股份,即开创了普通投资者投资新设立未上市银行的成功范例。

  第四,建立一套完备的决策机制来保驾护航。应当成立金融改革专门委员会,在这一委员会下再成立不同的专业化小组,分别负责研究论证银行改革的战略规划、改革路径、改革方案及评估改革效果等,制定外资在中国银行业及个别国有商业银行中资产、业务领域、规模和股权等限制比例,对改革的操作方式进行评估和监督,以及为对银行业的改革决策提供咨询,把握好银行业整体改革的正确方向。(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 宋巧 王遥)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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