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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解读《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 作者:佚名 | 转贴自:本站原创 | 点击数:1400 | 更新时间:2006-2-28 | 文章录入:admin ]

    国际在线报道:国务院国资委于2004年9月14日下发了《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的内容表明高层对国有产权改革进行到底的决心,同时更加具体明确了产权转让的相关问题和规范措施。 

    通知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明确了在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过程中的资产处置的适用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而不适用2003年12月出台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并进一步明确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单位)可以决定具体交易方式的权限。

    二、明确了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的权限问题,其重要子企业的产权转让行为由中央企业确定其转让行为报国务院国资委批准或自行决定;地方企业暂由地方国资监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各地实际明确相应的管理要求。

    三、明确了因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变更而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的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但在确定了受让方草签了产权转让合同后,由转让方按照国家对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管理的规定,将涉及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事项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准。通知也明确只有在受让方全额支付了股权受让款后才能办理上市公司的股权变更手续。同时规定,转让方应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晚于在产权交易机构中披露产权转让信息的时间。

    四、明确了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定及落实问题,通知首次在文件中明确转让方可以聘请相关专业咨询机构以获得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咨询、论证意见,此款表明了主管机构广泛聚集社会智慧进行国有产权改革的态度。同时通知对国有产权转让方案中重要的甚至是关键性的职工安置子方案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另外改变了以往改制成本在净资产中扣除的做法,即在受让方支付的全款中含有改制需要支付的职工安置费等改制成本,职工安置费得到即时兑付有利于保障改制企业的职工利益。

    五、明确了在产权交易所公开披露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程序,并做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包括,变更已公告的信息应当取得产权转让批准机构的同意,并重新计算公告期。通知也确立对意向受让方由挂牌的产权交易机构登记的制度。

    通知是适应国有产权革进程中的实际情况,对去年出台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的细化和补充,一些规定很有针对性和操作性,对于规范国有产权改革具有积极意义。

    通知的出台时机,在客观上也表明了作为出资人的国务院国资委对正在进行的国有产权改革大讨论的立场态度。

    通知对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开程序的具体而明确规定、制定产权转让方案过程中中介机构的引入了都表明了国有产权改革将采取更加开放的态度,以吸取社会各方智慧推进国有产权改革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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