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胡强 记者张晓东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先完成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并召开职工大会讨论职工安置事项,并规定国有产权必须进场交易。从7月1日起,《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开始生效。据介绍,与 国家及其他省区同类规定相比,四川省在增强国有产权转让规范性、透明度,保障社会公众和职工的知情权上有不少创新。 据了解,该《办法》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每一个流程和环节都作了规定。在进场前,转让必须报国资部门审批,完成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基础工作;进场后,转让信息必须在产权交易所和该省国资委指定的媒体上进行20个工作日的公开披露,广泛征集受让方,确定交易方式和交易价格,明确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等。 为照顾职工利益,防止国有产权处置人借产权转让逃废债务,《办法》还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安置的事项,必须经过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如转让后导致转让方面不控股的,其相关债权、债务应该经过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 为防止腐败,实施阳光作业,《办法》还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进场交易,整个交易过程将在交易市场、社会公众和企业职工、纪检监察及其他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管下规范进行。同时,针对“一卖了事”的现象,国资监管机构将负责对已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进行年度评价,并根据市场情况对转让价格、受让条件等做出评定。 据悉,转让中涉及土地使用权不改变用途的土地伴随转让,也将适用本办法;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资产转让,比照本办法执行;国有企业增资扩股,也参照本办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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