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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制度与国企改革         
产权制度与国企改革
[ 作者:佚名 | 转贴自:http://www.sasaccq.gov.cn/Article_Show.Asp?ArticleId=2211 | 点击数:2125 | 更新时间:2006-1-23 | 文章录入:admin5 ]

    国有企业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增强国有企业活力,绕不过产权这一关。早在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上,党中央就明确指出要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这其中就说明现代企业制度包涵现代产权制度。此后,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党中央第一次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
    一、产权模糊是国企改革低效的根源
                      
    产权,即财产的所有权。过去一般指不动产,如土地、矿山、厂房、设备、房屋等的所有权。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现代意义上的产权所包括的内容要广泛得多,它不仅包括不动产也包括动产的所有权,不仅包括有形资产,也包括无形资产的所有权;不仅主要是指财产所有权也包括财产权利,即包括所有权及其衍生的占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处置权等权利。所以,现代意义上的产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对各类财产的所有权及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权利,即以财产所有权为主体的一系列财产权利的总和。
                      
    由于近代股份制的产生和我国改革中股份制的出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使产权不仅包括法律上的财产所有权,而且还包括非财产所有者因经营属于财产所有者的财产而对其享有的占有、使用和在一定限度内依法享有的收益和处置的权利,即通称“法人财产权”。与社会化大生产和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产权制度,是关于产权界定、运营、保护等的一系列体制安排和法律规定的总称,它以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为主要特征。
     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效率低,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冗员、债务和办社会负担沉重、长期低水平重复建设、市场的周期性变化引起的内需不足等。但是,从根本上看,还是由于国有企业的企业制度存在着很多问题,尤其是产权边界模糊,使企业效率低下,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国家资产意谓着国家代表全体人民行使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国有资产由谁代表?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还是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他们可以说都代表国家,又都不代表国家。当企业盈利,有利可图的时候,谁都可以代表国家,谁都可以向企业伸手;但当企业亏损,资不抵债濒于破产的时候,谁都没有能力对企业的资产负责。不仅如此,我们的国家所有,实际上被分割为大大小小的部门所有和地区所有。按隶属关系划分,我们有部属企业,省属企业,市属企业,地属、县属、区属企业,还有部属省管企业,省属市管企业,市属区、县管企业等等。在产权模糊的情况下,政企不分,权责利的不一致正是国企效率低下的真正原因。我们常说,在国有制下,“人人都所有,人人不关心,个个是主人,个个不负责”;国有企业职工 
    “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 
    “企业吃国家大锅饭,个人吃企业大锅饭”,说的也是这个意思。总之,产权模糊是国有企业效率低下、经营困难的根源,要使国有经济真正走出困境,必须对企业产权制度进行改革。
                      
    第一,产权归属清晰有利于各方明确管理国有资产职责。要使资产归属清晰,就必须改革产权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尽快形成出资人责任、权利和义务的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只有产权归属清晰,才能使出资人的权益得到保障,才能使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才能真正做到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出资者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二,产权结构合理有利于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目前,国有企业产权结构单一,国有股“一股独大”、企业内部缺乏多元化利益主体制衡,难以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直接影响企业作为社会经济微观基础的市场化运行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只有通过各类产权的市场化流动、重组和融合,形成产权主体多元化的格局,才能改善国有企业的资本结构和组织形式,形成有效的产权激励和约束机制,真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第三,产权优化配置有利于提高资本运营效率。采取不同的产权配置,可以产生不同的资产约束力和激励性,直接影响出资人、管理者和生产者的责任感和积极性的发挥,形成不同的效率水平。国有企业既要寻求有效实现形式,又要利于吸纳非国有资本对现有产权结构进行改造,探索并创造财产关系在市场经济中新的组织形式,从而实现产权的优化配置。这是企业和创业者实现经济效益、扩展产权的重要手段,也是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需要。
                      
    第四,产权有效监督有利于国有资产管理。当前首先要解决好国有资本出资人到位并切实负起责任的问题,把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分开,国有资产管理结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资产中的委托代理关系,实现对国有资产的有效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形成有效的责任制度。通过健全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督制度,强化产权监管,切实维护所有者权益。这些改革的最终目的,就在于要强化产权监管的有效性,提高国企的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健全现代产权制度,深化国企改革

  1、产权重组与发展股份制经济相结合。
                      
    目前,大部分大型国有企业未进行产权重组意义上的改制,还属于国有独资企业。部分进行产权重组的大型国有企业,其典型方式是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控股和国有企业相互持股,绝大部分国有企业的产权性质没有发生变化,其原有的弊病难以消除,企业的竞争力难以有实质性的提高。因此,要使大型国有企业成为市场主体,就必须进行混合所有制的产权重组,在不同(所有制)性质的或彼此利益独立的多元产权主体的基础上,形成公司治理结构,以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制度。要使大型国有企业完成向产权多元化的演变,必须注意以下三个重要问题:第一,核心资产进行整体转让和重组。以往那种剥离劣质资产、拿优质资产上市的做法,或保留优质资产、拿劣质资产进行产权交易的做法,都被实践证明难以取得成功。第二,让市场来决定国有资产转让的价格。对于国有资产转让主体来说,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和市场的状况,选择用哪种模式交易,或证券市场,或产权市场,或场外交易市场;可以选择交易的时机,惟独不可以决定价格。第三,股权结构是在市场的作用下形成的。改制后的大型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是绝对控股还是相对控股,抑或是仅仅参股甚至退出,与该企业所在行业、市场结构以及市场对其资产的评价有关。
     2 、理顺产权内部组织关系,实现有效制衡的企业内部机制。
                      
     产权组织内部关系是企业制度的实质,理顺产权组织内部关系,重点是要明确企业各级管理者相互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在实行董事会、总经理分设的前提下,公司必须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范地履行有关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的职责,建立健全董事会办事机构和研究咨询机构,为公司的总体改革和发展出谋划策。其工作的立足点:一要组织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包括产品战略、竞争战略、企业发展战略,企业文化战略等;二要谋划和推进企业改革措施;三要研究企业的资本运营;四要研究企业的创新管理模式。此外,国有独资公司或非上市的股份制企业,亦可聘用独立董事,以加强和健全董事会的管理,从而使公司董事会真正成为企业决策中心和控制中心。经理层则应认真履行好自身职能,做好企业的生产经营、物资采购、产品营销、成本控制、项目施工、日常管理等各项工作,争取少投入、多产出。监事会要履行好对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监督和控制职能,把握好企业经营者的经营方向,保障企业资本的保值和增值。
    3、建立有效的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制度。
                      
    为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国家在2003年成立了国有资产的专门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它的成立不仅是简单的企业产权制度创新,也是政府管理体制的创新。国资委的设立解决了以下一些问题:一是机构的定位是“履行出资人职责”,而不是管理国有企业,有利于从管理企业向管理资本转变,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二是从组织上实行政资分离,政府行使国家所有权的部门与行使公共权力的部门分开。三是出资人机构“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政府是出资人机构,集中、统一行使所有权,形成责权明晰的可追溯责任的产权主体;企业是排他性地行使国家所有权的老板。
                      
    当然,我们也应当指出,改革后的国资委必须改变传统管理国有企业的方法,对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实行授权经营,并赋予一定的权利和责任,确保企业正常、健康、高效运作,保障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
    4、规范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健全保护产权的法律、规章和制度。
    产权要交易,就需要有交易市场。应逐步建立以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相结合,多样化的产权出让主体及收购主体、多层次的产权交易品种、多形式的产权交易方式相结合的产权交易市场体系。以顺畅、“高效”、开放式的产权交易平台,通过拍卖、收购、兼并、租赁、债权转股权、投资参股等多种形式,推动产权自由有序流转,优化资产结构,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同时,必须建立健全系统的、完备的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依法严格维护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和平等发展的权利。当前产权关系和社会资金运用的主要矛盾是个人产权在社会资金运用中没有得到完整体现。因此,要完善产权法律体系,主要是加强个人财产及其运用的法律规定。宪法中应明确保护个人财产,明确保护与之相联系的诸如使用权、处置权、代理权、收益权和转让权等各种权利;明确界定各项权能之间的关系;要加快制定投资法,完善与产权相关的法律,形成比较完整且严密的关系产权的法律体系。只有在这种产权法律体系框架中,明确国有资产管理层个人和国家的产权关系,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个人和国家在国有企业对财产处置收益的不同权利和责任,才能将国有资产管理的好坏真正同管理者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联,从而避免国有资产由于产权责任不清,处于无人负责的状态;避免因所有者缺位而导致国有资产在交易时由于低估漏估而造成严重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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