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出让条件、受让条件的设置,对受让意向人的资格确认,对出让方和受让意向人的违规行为如何制约等,已经成为交易各方、交易平台的矛盾交汇点
今年初,上海产权交易市场加大了挂牌交易制度的推进力度。据联合产权交易所统计,一季度企业国有产权挂牌交易的项目数大幅度增长,市场平台的公开性程度明显提高。然而,随着公开发布转让产权信息和广泛征集受让方成为挂牌交易的必经程序,也出现了改变指定性协议交易方式后,影响产权交易市场公平公正形象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如: 出让条件、受让条件的设置,对受让意向人的资格确认,对出让方和受让意向人的违规行为如何制约等,已经成为交易各方、交易平台的矛盾交汇点。
一、出让条件、受让条件的设置
出让条件由出让方提出,作为转让产权的前提。出让条件一般包括转让价格、价款支付要求、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置、经营性盈亏的责任承担等,是出让方广泛征集受让意向人的要约。出让条件应当具体明确,无疑义,便于被受让意向人所知晓和接受,以增加交易的机率。
受让条件是出让方设置的受让意向人需要达到的相关条件。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仅仅包含了对受让方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商业信用、行为能力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等要求,以此作为一般意义上的资格条件。同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也规定了根据不同的转让情形,出让方可以对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从企业国有产权出让方的角度而言,除基本条件之外,在设置必要受让条件时,应当有立足发展的目的和合规合法的理由,提出的受让条件应当是必要的,而且是合理的,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二、对受让意向人资格的确认
受让意向人的资格应当由谁为主体来确认?交易所作为市场平台,其主要职责就是维护公平公正,但由交易所作为单一主体来确认受让意向人的资格,不利于出让方权利的行使; 而由出让方作为单一主体来确认受让意向人的资格,可能因出让方挂牌前已有潜在的受让方,产生故意排斥其他受让意向人,有碍公平交易的弊端。因此,由交易所会同出让方共同做好对受让意向人的资格确认工作并承担相关责任,是最为合适的选择。
三、对出让方、受让意向人违规行为的制约
实行挂牌交易,出让方、受让意向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市场规则,交易所应当进行程序性和合规性监督。出让方的违规行为表现为:设置违反公平竞争的受让条件;保护私下认定的潜在受让意向人,提出不当理由否定其他受让意向人的资格;达不到定向转让目的,采取不作为的行为,阻碍、延迟,甚至中止交易。受让意向人的违规行为表现为:无成本的随意举牌; 无正当理由的退出行为;互相串通举牌,故意假买举牌,谋取不当利益。交易所对上述违反交易规则或者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应采取强有力的制约措施,限制出让方的指定性交易,禁止受让意向人破坏市场的公平公正秩序。
出让方、受让意向人属国有性质的,其违规行为可抄报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和监察部门进行查处;出让方、受让意向人属非国有的,产权交易市场应当建立诚信制度,将违规行为记录在案,多次违规情节严重的,禁止其进场交易。当委托方违规,受托会员要及时予以纠正,督促、规劝不成的,应立即解除委托代理关系,否则,对违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连带责任。交易所必须建立规范执业档案记录,对执业会员违规行为应抄报市场监管机构。市场监管机构视情形对违规的产权经纪机构给予黄牌警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中介业务的执业资格。
摘自:上海国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