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出台的《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办法》(简称《办法》)规定:可以探索中小型国有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简称MBO),大型国有企业的国有产权或股权不向管理层转让。
这是两大部委首次以文件形式公布对企业MBO的态度,意味着国家给国有中小企业MBO亮了绿灯。
放行中小企业
国有中小企业可以搞MBO了。昨天下午,在国务院国资委会议室,国资委和财政部相关负责人召开了《办法》发布会。
国资委主任李荣融亲自向到场的媒体记者宣布了《办法》的相关内容,并着意强调“只允许中小型国有企业搞MBO,不允许大型国有企业搞”。
据国资委研究中心一位人士透露,国资委为出台这一《办法》,已进行了多次调研和征求意见。此次之所以仅对中小企业MBO亮绿灯,主要是因为中小型国有企业MBO操作比较容易,条件比较成熟。国资委想先对中小企业进行试点,以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
“在出台这一《办法》的过程中,国资委内部对允许中小企业MBO并没有太大的分歧,讨论较多的只是关于如何规范MBO的具体细节。”国资委研究中心这位人士透露,此次具体执行这一《办法》出台的主要是国资委和财政部。在国资委内部,主要由经济法规局牵头,其他相关业务局配合。
“《办法》主要体现了‘抓大放小’的管理原则。”昨天,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佟强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只有通过放手中小型国有企业,现行国资监管部门才能集中精力监管好大型国有企业。
出台一波三折
在发布会开始之前,记者向国资委新闻办打听具体内容时,对方只证实确有其事,但以发布会之前需要保密为由,对《办法》内容只字未提。国资委新闻办人士很少对即将发布的信息这么保密。实际上,国资委新闻办如此谨慎并非没有原因。之前,国有企业MBO一直存在争议,此次中小型国有企业MBO的出台可谓是一波三折。
2004年8月,香港学者郎咸平在上海演讲时,以格林柯尔公司老板顾雏军为例,破解管理层收购式的国企产权改革背后的黑幕,认为这一手法正在成为国资流失的黑洞。郎咸平的观点一经刊出,就引发报纸、公众以及经济学界的一场大讨论。
当年9月底,国务院国资委研究室以代表国资委观点发文———《坚持国企改革方向规范国企改制》,首次明确提出国有大型企业不宜实行MBO,但未对中小企业MBO给出明确态度。10月底,李荣融在“五部委形势报告会”上发言时再次表示:“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企业不宜实施管理层收购并控股。”到去年年底,在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上,时任国资委副主任的李毅中在会议上明确表态:“黄菊副总理已经明确指示,大型企业‘不准’搞管理层收购。我和荣融主任一致的意见是,中央企业不搞管理层收购。”
今年3月,李荣融在接受央视记者采访时提出,中小国企管理层收购的办法会在两会期间出台。
昨天,郎咸平在接受本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说:“我仍然坚持我的观点。国有企业不分企业大小,应一律禁止MBO。”
意在加强监管
“国资委出台《办法》,显然已对国企改革利与弊作过论证。”北京证券分析师李阳认为,特别是“限定大型企业MBO,只允许中小型企业MBO”,有一定的道理。
《办法》中规定,中小型企业是指: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亿元以下的工业型企业;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亿元以下的建筑型企业;职工人数5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亿元以下的零售业企业等。
“若大型企业可以搞MBO,管理层资金来源肯定会成问题。”李阳说。
之前,郎咸平反对MBO主要是认为:管理层会贱卖国有资产,管理层资金来源有问题等。国资委显然已经注意到这方面的意见,并做出了相关的规定。
“国家出台这一《办法》,有利于减少国有资产流失。”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佟强认为,虽然《办法》仍有一些不足,但总体来说,肯定比没有《办法》要好。
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必须符合五个条件
一是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委托中介机构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其中标的企业或者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参与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二是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应当由有管理职权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组织进行,管理层不得参与。
三是管理层应当与其他拟受让方平等竞买。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必须进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并在公开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时对以下事项详尽披露:目前管理层持有标的企业的产权情况、拟参与受让国有产权的管理层名单、拟受让比例、受让国有产权的目的及相关后续计划、是否改变标的企业的主营业务、是否对标的企业进行重大重组等。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受让条件不得含有为管理层设定的排他性条款,以及其他有利于管理层的安排。
四是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将职工安置费等有关费用从净资产中抵扣(国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以各种名义压低国有产权转让价格。
五是管理层受让企业国有产权时,应当提供其受让资金来源的相关证明,不得向包括标的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融资,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资产为管理层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
管理层五种情况下不得受让国有产权
一是经审计认定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
二是故意转移、隐匿资产,或者在转让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标的企业净资产的;
三是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者与有关方面串通,压低资产评估结果以及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
四是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的;
五是无法提供受让资金来源相关证明的。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管理层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方式间接受让企业国有产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