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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MBO走上阳光大道         
中小企业MBO走上阳光大道
[ 作者:rxcq | 转贴自:证券时报 | 点击数:1478 | 更新时间:2005-4-19 | 文章录入:admin3 ]
对国资改革中的企业管理层收购MBO)一直存在争议,日前国务院财政部联合颁布了《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文,对中小企业来讲无疑是一场“春雨”。这充分说明,我们决不能因为管理层收购在操作过程中存在问题而因噎废食,完全否定MBO。而问题是出在不规范上,但进一步规范MBO,决不是停止或禁止企业实施MBO。关键是如何规范运作,没有规范就无法推广。

  应该看到,当前MBO实践中存在的不透明、不规范现象,根源在于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的滞后。以前公布的一些涉及企业管理层收购的政策文件也都只是在“堵”的思路上,如2002年下半年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持股变动披露管理办法》,第一次公开认可MBO的合法性并对上市公司MBO的方法、信息披露以及监管都制定了一些相关的措施。再如后来由国家财政部和国务院国资委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从MBO的实际操作来看,这些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力度不够,只是增加了管理层收购不规范运作的难度。而实践中花样迭出的曲线MBO、隐性MBO、拍卖MBO和司法判决MBO等市场依旧繁荣,如美罗药业伊利股份、恒瑞制药、张裕A等公司纷纷披露公司管理层间接收购公司股权事宜。由此可见,“堵”不是长久之计,积极的做法只能是在疏导和规范中发展MBO。

  《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出台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也是对以前涉及MBO法规政策的补充和细化。该规定中值得证券市场投资者格外关注的是:“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所属从事该大型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不向管理层转让。”、“管理层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间接受让企业国有产权。”、“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后涉及该企业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等。这些规定,针对性极强,直指目前各类违规MBO之“命门”,是对现有各类分散MBO法规的规范和统一,将有效地堵塞住今后各类管理层收购的一些漏洞,使今后各类管理层收购行为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这次专门规范MBO政策的出台,有可能使大量中小企业“阳光”化地兴起MBO的热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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