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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伟:应该建立产权市场紧密合作的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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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伟:应该建立产权市场紧密合作的机制 |
[ 作者:佚名 | 转贴自:http://www.cninfo.cn/chanquan/public/final.jsp | 点击数:487 | 更新时间:2008-5-14 | 文章录入:admin2 ] |
从各地产权市场的产生发展过程来看,更多的是一种政府强制性要素起作用的结果。正是地方政府的这种“政策主导”,某种程度上造成了对各地交易机构发展的限制与束缚。
一、我国产权市场发展机制的变迁
制度经济学告诉我们,任何一项制度的变迁都是强制性因素与诱致性因素共同作用
的结果,在发展的某一阶段,总是某方面要素居于决定性地位。产权市场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特殊产物,其产生与发展更符合制度发展的一般原理。
产权市场的产生缘于我国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在中央政府已经明确国有资产要从竞争性领域和中小型国有企业退出的政策后,如何确保国有产权退出过程中的“公开、公平、公正”、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就成为问题的关键。在这种情况,政府认识到可以利用市场的力量,来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3号令的颁布,就是政府利用市场力量来推动“三公”交易的表现。但是,3号令中规定,产权交易“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隶属关系的限制”,于是,各地方政府为确保对本区域内国有企业改革的控制权,纷纷成立了各自的产权交易机构。由此,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同强制性力量的推动下,从事国有产权交易的产权市场产生了。可以看到,中央政府和各地方政府是制度变革的积极推动者,在产权市场产生过程中是起决定性主导作用的。
在产权市场发展的初期阶段,地方政府不但是政策法规的制定者,更是市场的直接参与者。通过发挥行政能力,在市场交易量不大的情况下积极撮合交易的实现,为产权市场交易额的扩大发挥了很大的促进作用。这一时期的地方政府是产权市场发展的积极推动力量。
产权市场毕竟是要素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产权作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本性就是要实现跨区域、跨行业的自由流动,也只有这样,才能通过更广阔范围内的流动实现自身的增值。中央政府充分认识到了这一点,所以上海、天津、北京、重庆的产权市场成为央属企业的指定转让市场,四地政府也认识到要进一步借助市场本身的力量推动产权市场的进一步发展,由“政策主导”转变为“政策服务”。可是,与上海、天津、北京、重庆不同的是,全国其他各地的产权交易机构缺乏共同的管理机构,有的隶属于国资委,有的隶属于各地财政管理部门,有的隶属于体改、上市、金融工作部门,有的则在地方经贸委名下,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的分割决定了全国许多地方对当地产权交易机构的管理更多还处于“政策主导”阶段。
二、产权市场合作的内在机制
产权市场作为市场化的产物,自身还要受到市场本身力量,也就是诱致性要素的影响。产权市场要获得长久的生存,必须要有自己能够可持续销售的产品,也就是交易资源的支撑,如果没有丰富的交易资源,早晚要关门。这样,产权交易机构就陷于一种较为矛盾的状态:要争取交易资源,就必须取得当地政府的支持,而地方政府要给予资源,必然会对其加强控制;但如仅仅依托地方政府,区域内的交易资源又是有限的,从长远看又是不足的;而且,在一些政府机构眼中,产权交易机构更多是一个政策性工具。在这种情况下,各交易机构必然倾向于寻求外来的支持与合作,所以,各机构先是“抱团取暖”,后进一步寻求更深层次的合作与融合。但是,对外合作与融合必然要某种程度上触及当地政府的利益,从而可能削弱地方对当地国有企业改革的主导权。也就是说,诱致性因素与强制性因素发生了冲突。而在地方政府对产权交易机构的管理处于“政策主导”的情况下,诱致性因素的作用往往是渐进的,不可能一下子推动制度的变革。这也就意味着,在现阶段,要想真正实现产权交易机构的全面融合与发展是不可能的。 但是,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诱致性因素对制度的推动作用是可以由量变到质变的,而且,中央政府从始至终都是产权市场的积极推动者。因此,要推动产权交易机构真正的紧密合作与发展,必须充分利用两方面因素的作用:诱致性因素和中央政府的强制性因素。
从诱致性因素的角度来看,主要在于如何利用市场的力量更好地推动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而这又与中央政府设立产权市场的出发点是一致的。如果全国各地的产权交易机构能够利用市场力量实现国有资产的增值,则必然易于得到中央政府进一步肯定,从而可能获得中央政府强制性力量的支持,而这一点正是打破各产权交易机构地方控制、推动地方政府由“政策主导者”走向“政策服务者”的关键。由此可见,利用市场的力量推动产权交易机构的紧密合作是问题的关键。
三、利用市场力量推动产权机构共赢发展
(一)建立在市场基础上的合作原则 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就是等价交换,这也就意味着,交易机构在合作过程中,必须遵守一定的原则:
一是互惠互利原则。交易机构之间的合作与发展,不能靠损害他人的利益去增加自己的利益。而要在充分尊重他人利益的基础上,通过利益协调和利益分享的机制使各家机构都能从区域合作中获得好处,从而达到“共赢”。
二是市场分工原则。各交易机构的合作应遵循市场规律,扬长避短,根据所在地区的国有资产状况,按比较利益原则进行合作。同时,应该有一家交易机构,作为市场的协调者,针对合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主动对各交易机构进行调解与协调。
三是多边协调原则。从某种意义上说,全国产权交易机构目前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格局。因此,建议各产权交易机构的合作应该是整体性合作,尽量不搞双边关系协定,而要从大区域合作的角度形成多边协调关系,形成区域内交易机构的整体性行动,实现不同地区间的联动。
(二)创造条件确保市场力量发挥作用
1.加快成立产权行业自律组织。行业自律性组织的作用在于两方面:一方面,可以通过行业规则的制定,确保各会员单位的规范运作;另一方面,利用行业协会的力量有助于各地产权交易机构打破地区控制与束缚。但是,行业协会要实现这两个作用,前提是必须具有权威性。从目前来看,由国资委产权局来充当牵头人是较好的选择。
2.统一交易规则。从现状来看,各产权市场分割的最主要特征就是交易规则不统一,而这种不统一又是建立在产权市场行政分割的基础上。交易规则的不统一反过来又限制了产权更广阔范围内的流动。要实现产权机构紧密合作,就要尽可能消除各地交易规则的差异。但要实现这一点,一方面需要整个行业力量的推动,比如可以通过未来行业协会的力量;另一方面,也取决于各地产权交易机构同地方主管部门的博弈,但博弈结果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前者。
3.实现行业内的信息畅通与共享。市场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信息披露要充分。许多国有资产之所以不能卖个好价,从根本上来说就是信息不对称。利用市场力量推动合作的最主要方面就是要实现各交易机构信息畅通,进而提高交易竞价率。这就要加快区域产权市场的信息资源共享建设:一是建立合理科学的信息统计标准与方法;二是进一步完善区域产权市场网络电子交易平台,并在网络平台基础上建立共同市场数据库,整合各会员单位的产权信息;三是实现各交易机构交易信息的统一发布,使网站成为各会员单位共同的信息集散中心。
4.进行一定程度的资本融合。从长远来看,公司制应该是各交易机构的一个发展方向。因为各交易机构可以通过互相参股的方式,利用资本的力量来冲破地方政府对自身发展的约束。从现状看,由各交易机构共同出资,成立股份制的专业性信息服务公司是加强交易机构紧密合作的较好形式。
5.加强业务合作。业务合作是推动产权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流动的重要手段。各产权交易机构可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特点,深入发掘可以利用各自地区资源和优势的合作项目,以项目联动为途径,实现“利益共享”。从合作的具体组织形式来看,产权交易机构间互设分支机构可以较好地推动彼此的业务合作;从合作的参与者来看,既包括交易机构彼此间的合作,也包括隶属于不同交易机构会员间的合作。
(作者为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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