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问题历来敏感,争议也大。当年为避免争论,邓小平曾说不要问姓“资”姓“社”。老人家一言九鼎,力排众议,为改革赢得了时间。令人困惑的是,时至今日学界却对产权改革讳莫如深。我无意挑起争端,尽量避开所有权,重点谈交易费用与产权安排问题。
话虽如此,但要真正讨论到产权,所有权却很难回避得了。不是说产权与所有权不能分开,而是在很多人看来,两者就是一回事。前些年有人对国企产权改革多有微词,说国企产权归国家,清清楚楚,难道搞私有化才算产权清晰?望文生义的批评,我当然不赞成。不过,要把问题说清楚,还得对所有权与产权概念作交待。
在现代经济学里,所有权与产权,不仅能分离,而且并行不悖。留心观察, 现实生活中一项物产所有权属张三、产权归李四的现象不少见。比如银行的信贷资金通常来自储户存款,这些资金的所有权是储户的,可为何银行不征得储户同意就可按自己的意愿放贷呢?原因是银行通过支付利息,从储户那里购得了资金的产权。由此看,产权不同于所有权,可以各有所属。
是的,所有权强调的只是归属,是法权;而产权则是指除了归属权之外的其他三项权利:即财产的使用权、收益权与转让权。所谓产权清晰,只是将此三项权利界定明白,与所有权无关;而且所有权清晰,产权却未必清晰。
举个例,张三、李四相邻而居,北院是张三的私产;南院是李四的私产。有一天,张三在自家院子里焚烧垃圾,北风将烟尘刮进李四的院子,起初李四好言劝阻,可张三置若罔闻,结果两人大打出手。何以如此?是产权不清晰。当初张三建房时,法律并没规定在院子里不能烧垃圾,而李四建房时,法律也没承诺他有不受污染的权利。
从上例可见,尽管南北两个院子分属张三和李四,皆为私产, 所有权很清晰,但产权界定并不清晰。于是这就带出一个问题,产权不清晰,会引起相关当事人的摩擦,要避免摩擦,就必须明确界定产权,那么,产权应该如何界定呢?
美国经济学家科斯说:“若交易费用为零,产权界定清晰,无论产权界定给谁皆不影响经济效率。”所谓交易费用,顾名思义,是指利益各方为达成某项交易而产生的协调费用。如用于谈判、通信方面的花费;请客送礼的开销;调解纠纷的行政费用或法律诉讼费用等。总之,除生产费用之外的一切费用,都统称为交易费用。
假如科斯的前提成立,结论肯定对的。说我亲眼所见的例子。多年前,我曾赴湖北某企业调研,见厂门口有十数人静坐,问原因,工厂主事人告诉我,静坐的都是周边居民,他们生病认为是工厂冒烟所致,故要求厂方报销医药费。按科斯的理论,解决此纠纷不难。如果政府能明确居民有不受污染的权利,那么工厂就得安除尘器;相反,如果明确工厂有冒烟的权利,那么居民就得集资替工厂安除尘器。
问题是,交易费用为零是个理论假设,除了在鲁宾逊的一人世界,真实生活里几乎不存在。还是上面的例子,假如政府把产权界定给工厂,居民花钱给工厂安除尘器,可工厂的头头说,安除尘器可以,但得给工厂一些好处费,不然不让安。于是就产生了交易费用,若交易费用过高,后果有两个:一是维持现状,居民继续受污染;二是居民不堪忍受,到工厂寻衅滋事。
很明显,一旦有了交易费用,产权界定必受交易费用的约束。或者说,产权如何界定,必须顾及交易费用的高低。想想吧,当下政府为何要求企业节能减排?从产权角度看,这实际上就是限制企业排污权,而把不受污染的权利界定给居民。政府这样做,一方面是保护环境,另一方面,也是考虑交易费用。因为把产权界定给居民,交易费用比把产权界定给工厂要低得多。
类似的例子:交通法规定,机动车在人行道撞伤行人要负全责;在机动车道伤人也要赔偿。为什么?因为把产权(安全保障权)界定给行人,不仅交易费用低,而且可减少交通事故。还有,国家规定不许强行撤迁民宅,原因也是保护民宅的交易费用低。如果民宅不受保护,允许强行撤迁,那么引发的社会矛盾会层出不穷,政府管理的交易费用将不堪设想。
相反的例子,是农民的耕地产权。国家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不变。可现行承包经营权,只含使用权与部分收益权,转让权并未界定给农民,所以近年来强征农民土地的事时有发生。农民不服,于是就上访,有的地方甚至还闹出了人命。假如国家能明确规定,土地产权(包括转让权)归农户,卖与不卖或按什么价格卖,一切均由农民自己做主,政府处理土地纠纷的交易费用就会大大降低。
最后让我归纳本文要点:第一,产权有别于所有权,明晰产权不等于要改变所有权。第二,公有制产权不清晰,私有制产权也同样不清晰,因此产权改革未必要搞私有化。第三,产权包含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明晰产权就是要将此三权明确到个人。第四,产权作何种安排,最终应以节约交易费用为依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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