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瑞祥产权-官方网站 >> 文章频道 >> MBO专栏 >> 正文
不能杜绝国有资产流失国家规范MBO依然有漏洞         
不能杜绝国有资产流失国家规范MBO依然有漏洞
[ 作者:佚名 | 转贴自:http://www.ce.cn/new_hgjj/hgplun/more/200504/28/t20050428_3719102.shtml | 点击数:1538 | 更新时间:2006-7-14 | 文章录入:admin8 ]

  近日出台的《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提出了规范性要求,对管理层出资收购企业国有产权的条件、范围等进行了界定,并明确了相关各方的责任。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国有企业管理层收购(MBO)而制定的法规。

    大型国企不实行MBO

    暂行规定的亮点之一在于它明确提出: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不向管理层转让,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所属从事该大型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也不向管理层转让。同时,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不向管理层转让;对于中小型国有企业的国有股权的转让,暂行规定则开了绿灯。

    “在暂行规定出台前的几年时间里,国家既没有提倡MBO,也没有以专门的法律法规禁止或允许MBO。这使得MBO在中国一直处于朦朦胧胧、羞羞答答的境地。暂行规定的出台,表明了国家对MBO的明确认可。”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教授廖成林说。

    重庆社会科学院财政金融研究所的朱华政博士也认为,尽管暂行规定只允许中小型国有企业实行MBO,却体现出了政府对MBO正式实行探索的态度。

    不能杜绝国资流失

    在经济学教授、重庆社会科学院研究员谢德禄眼里,暂行规定有着积极的作用。

    据谢德禄介绍,1996年以后,我国虽然出台了上百个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法律法规,但没有专门针对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的法律法规,是一个比较明显的漏洞。“而暂行规定的出台,就是对这种漏洞的完善与弥补。”谢德禄对记者说。

    廖成林也认为,在当前国有资产流失比较严重的情况下,政府出台暂行规定有利于控制局面,减少国有资产的流失。
   
    那么,这样一个对MBO严防死守的法规,能否杜绝国有资产的流失?

    廖成林表示,暂行规定并不能杜绝国有资产的流失。“国有资产的流失,不单是产权转让的问题,还涉及到腐败、制度等问题。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根本原因,是国有企业管理层的报酬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他对记者说。

    “从这个角度而言,单纯规范MBO,仍然无法阻止一些人利用其他手段侵吞国有资产,并不能从源头上杜绝国有资产的流失。因此,暂行规定只能作为短期内控制国有资产流失局面的一种策略。”

    激励机制是其关键

    “而要杜绝国有资产流失,就必须解决国有企业管理层的报酬问题,充分体现其价值。”廖成林提出了自己的解决之道,“只要管理层的报酬提高了,价值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他们就不会轻易以身试法,以非法手段侵吞国有资产。”

    他把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归结为建立针对管理层的激励机制。“MBO作为一种制度创新,可让企业的管理者拥有一定的股份,使其与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这不但能有效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而且还有助于明晰产权关系,激励、约束管理者对企业进行有效整合,从而能使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和提高业绩。”

    曾经专门搞过一个MBO课题研究的廖成林,以自己在调研中碰到的例子来说明MBO的作用:“一家重庆的国有企业采取MBO的方式进行改制后,经营业绩突飞猛进,由几年前的一个小企业,发展到了一个拥有好几家控股子公司的中型企业。”

    “在重庆这个国有企业很集中的城市,建立有效的激励管理层的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廖成林说。

    廖成林还认为,建立一套产权交易的市场化运作机制,对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也比较重要。

    对此,朱华政作了更详细的解释:“目前,由于相关部门人力精力有限和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等原因,我国对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管流于程序和形式,基本上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只有把国有产权的交易完全置于公开、公平、透明的产权交易制度中,才能使不法分子无机会可乘、无漏洞可钻。”

    操作上存在难度

    在采访中,专家们还认为,暂行规定中的某些条款在操作上有一定的难度。

    暂行规定第5条第4款规定: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将职工安置费等有关费用从净资产中抵扣(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这一规定有其不妥的地方:注明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就表明适用此款规定时可能会遇到同等法律效力的法规。”朱华政说,但由于暂行规定没有明确的解释,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就会面临究竟该选择什么规定的难题。

    另一方面,在现实中可能出现管理层收购企业全部国有产权、改变企业性质的事情,这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到职工的安置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职工安置费应从企业国有资产中扣除。而该款规定却笼统地规定不得将职工安置费等有关费用从净资产中抵扣,这就会产生法条适用上的冲突,增加操作上的难度。

    朱华政同时认为,暂行规定只对企业管理层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作了规定,却没有对企业管理层收购其他企业国有产权的行为作出规定,这就在客观上出现了一个漏洞:不同企业管理层之间有可能以交叉持股等方式达到为自己谋私利的目的。

    廖成林提出,MBO涉及到比较多的方面,而暂行规定只是明确了大的方向,比较原则,不很详细。故从技术层面来讲,暂行规定操作性不强,有可能引发一些新的问题。比如,由于没有一套科学严密的核算评价体系,MBO的定价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较好的解决。但在暂行规定中对于这个问题却涉及较少,没有作出比较细致的定价规则。 
 

 
                                                                  来源:信息时报

上一篇文章:中孚实业MBO疑点可洗清?
下一篇文章:伊利MBO真相揭盅呼市国资委下设公司成第一股东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
 
相关文章
· 开祥股份十届三次监事会决…[6707]
· 开祥股份2023年度股东大会…[6784]
· 开祥股份2023年年度报告[7947]
· 开祥股份召开23年度股东大…[7952]
· 开祥股份十届二次董事会决…[7861]
 
· 上合组织会议举行期间休市…[2884]
· 开祥股份股东借款认购截止…[4544]
· 开祥股份股东借款方案实施…[5398]
· 开祥股份临时股东大会决议…[3981]
· 开祥股份关于信原实业受让…[3489]
 
· 喝下水井坊帝亚吉欧插足四…[11423]
· MBO外资并购后净利润激增3…[11492]
· 张裕高管财富四年内增值44…[10208]
· 金山词霸贾琳离职MBO进…[2042]
· 厦门宏发MBO后借壳*ST力阳…[1939]
网友评论 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没有任何评论
查看关于此文章的所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