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让方、受让方与交易所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确立尚未引起整个产权交易市场的充分重视 产权转让行为,既涉及到出让方与受让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又涉及到出让方、受让方与交易所的权利义务关系。产权转让行为以交易合同为载体,交易双方平等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通过要约、承诺、合意一致来确定;而出让方、受让方与交易所,涉及到三个主体的多重关系,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确立,以什么载体来加以规范,恰恰是当前方兴未艾的产权交易市场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
出让方与交易所的权利义务关系
出让方与交易所权利义务关系的形成,应当始于出让方委托执业会员向交易所提交挂牌申请书,交易所经审核后受理其申请,即确立了出让方在出让产权过程中与交易所的法律关系。
挂牌申请书作为确定双方法律关系的载体,以申请、受理为达成合意一致的标志,从而明确约定出让方与交易所的权利义务,即出让方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及市场交易规则,对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为前提,获得通过交易平台公开发布转让信息,利用市场功能选择受让方和实现转让的权利,并接受交易所为其产权出让提供相关服务。
交易所应当为出让方提供信息发布和项目推介、发现买主和形成竞价、公正有效地组织实施产权交易等市场化服务,并有责任对出让方是否遵守市场规则的行为进行监督,有权对出让方破坏交易平台公平公正形象和影响市场交易正常秩序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或者追诉。
受让方与交易所的权利义务关系 受让方与交易所权利义务关系的形成,则应当始于意向受让方委托执业会员向交易所提交举牌申请书,交易所经审核后受理其申请,即确立了意向受让方在受让产权过程中与交易所的法律关系。
同样,举牌申请书作为确立双方法律关系的载体,也以申请、受理为达成合意一致的标志,从而明确约定意向受让方与交易所的权利义务,即意向受让方以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及市场交易规则,对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为前提,享有在交易平台参与所举牌项目相关产权交易活动的权利,通过资格确认和公平竞争,取得受让产权的市场机会。
交易所应当为意向受让方提供平等竞争、规范操作的市场化服务,公正有效地组织实施产权交易,并有责任对意向受让方是否遵守市场规则的行为进行监督,有权对意向受让方破坏交易平台公平公正形象和影响市场交易正常秩序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或者追诉。
违规行为违约责任的双重性 挂牌申请书、举牌申请书分别载明出让方、受让方与交易所权利义务的约定。其中,遵守法律法规及市场规则的承诺,又是对权利相对人作出的承担违约责任的保证。鉴于出让方、受让方的产权交易在市场平台进行,因而任何一方的违规行为都有可能构成双重违约责任。
如出让方发布虚假信息、误导交易,既践踏了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对受让方带来欺骗性的风险;也违反了公示于众的交易规则,对市场平台的公信力造成蔑视性的破坏。所以,受让方和交易所可以作为受损害的一方,追究出让方的违规、违约责任,并要求其予以赔偿。
目前,出让方、受让方与交易所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确立尚未引起整个产权交易市场的充分重视,尽管在交易平台上出让方或受让方的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但相应的违约责任的追究却显得软弱无力。这一关系到产权交易市场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的关键问题,绝不能等闲视之,应当而且必须从根本上加以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