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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交易市场应成为未上市股权转让场所         
产权交易市场应成为未上市股权转让场所
[ 作者:佚名 | 转贴自:http://www.51tn.com/Index.html | 点击数:979 | 更新时间:2006-1-13 | 文章录入:admin5 ]

     股权登记托管专业平台,应当是我国产权市场与国际资本市场接轨的捷径和平稳过渡的转换通道
        目前,从全国产权交易市场进场交易标的物的特点来看,一是产权交易市场已经成为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合法场所;二是国有产权转让项目大多数以协议方式成交。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我国产权交易市场实际上是一个特定历史时期、承担特定任务的“特殊市场”。

        产权交易市场的这种特点,反映了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走向,但是对于一个真正的多层次资本市场而言,这种特点也反映出诸多不足。如交易标的物非标准化、交易品种过于单一、交易换手率太低,这些因素导致了产权市场并没有真正发挥其功能和作用。

        从产权市场运行实际来看,在产权交易市场内,经过政府相关部门批准设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登记托管专业平台,应当是我国产权市场与国际资本市场接轨的捷径和平稳过渡的转换通道。目前,不少省市的产权交易市场已经开展此类业务,在产权交易机构内设立两个平台,既充分发挥产权交易市场平台的现有功能,也为产权市场的功能转型奠定基础。

            

        当前,开展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和托管业务的有利条件主要表现在:
        第一,产权交易市场与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有历史渊源。
        现有的沪深证券交易所,实际上就是原来当地柜台交易转变过去的,而其他柜台交易场所中不少转为产权交易机构和场所。这些产权交易机构一直在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遗留业务,适时开展一些新业务,并为国有股权的转让提供相应服务。所以,产权交易市场开展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登记托管业务并不陌生,而是轻车熟路。

        第二,产权交易市场能够为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提供有效服务。
        产权交易市场经过十几年的发展,逐步规范,信息发布和披露等网络体系、交易规则等已经程序化。与沪深证券交易所相仿的会员制体系也已经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为龙头的长江流域产权交易共同市场普遍建立。一大批证券和投资、资产评估、审计、法律等专业人士在产权交易机构从事企业并购、股权转让等相关业务。不少产权交易机构利用两个交易平台,为国有股权转让的提供合法服务,为一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进行登记和托管,为这些公司进行过户等相关服务,不少上市公司就是从托管中心走出去的。

        第三,产权交易市场开展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业务有法可依。
        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使产权交易市场从事股权登记托管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第139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进行。”其实,全国产权交易机构开展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托管业务,都是在中国
      证监会允许并在省市政府相关部门批准下进行的。当前,对于产权交易机构来说,应当正确的理解“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进行”的内涵,积极稳妥地把握其实质,规范开展业务,始终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框架内,依法为当事人做好各种服务。

        当前,产权交易市场成为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场所具有深远意义。与此同时,产权交易机构还应当认真履行各级国资部门交给的任务,切实做好国有产权和股权的转让业务,形成两个平台互动并和谐运行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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