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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稳定可控与产权交易风险防范         
企业稳定可控与产权交易风险防范
[ 作者:佚名 | 转贴自:http://www.whcq.com.cn/ | 点击数:767 | 更新时间:2005-12-9 | 文章录入:admin5 ]

 国有企业还不是市场认同的标准企业,在企业产权交易过程中,交易标的的边界难以界定,法律风险尤存

  稳定、可控是商品作价和实现交易的基本条件。作为非标准商品的企业产权,交易能否成功,风险能否化解,往往取决于标的企业是否处于稳定状态,以及交易双方是否有能力对标的企业进行有效控制。因此,确保标的企业的稳定、可控,是防范企业产权交易风险、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产权有序流动的重要技术手段。

  国有产权交易的特殊性

  在目前中国非证券化的企业产权交易市场上,往往是“国有一方”、“卖方”、“弱势一方”主动出售企业,所谓“靓女先嫁”也好、“丑女先嫁”也好,反正是“求嫁心切”,哪怕市场上连“王老五”都没有几个。

  尽管进入产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的企业成交率达到了90%以上,比西方企业购并成功率高得多,但仔细分析,只有20%左右的企业是通过市场撮合由社会投资者收购的,80%左右的企业只是通过市场走走形式。

  西方被并购企业千方百计防止别人收购,而我们被转让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却想方设法参与收购。这难道是产权交易市场的功能定位出了问题?

  笔者认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本身就有其特殊性,而这种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上市交易的企业还普遍处于不稳定、不可控状态,社会投资者大多不敢涉足这一高风险的市场。这是因为,首先,国有企业还不是市场认同的标准企业,在企业产权交易过程中,交易标的的边界难以界定,法律风险尤存。其次,与其他资本市场相比,产权交易市场中标的企业的劳资关系、债权债务关系、财务状况缺乏稳定性。最后,企业的控制权并不完全掌握在出资人手中,国有企业内部人控制问题仍然十分突出。

  可能导致的风险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标的企业的不稳定、不可控而引发的市场风险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标的企业挂牌后无人问津,可能会加速引发企业危机全面爆发。

  其一,企业管理层和员工已知悉出让方转让企业的意图和人员安置方案,企业转让不出去,企业的组织系统已难以恢复元气,会导致人心涣散,劳资关系矛盾更尖锐。其二,债权人认为企业产权重组无望,会加快处置企业抵押财产,导致企业支离破碎,生产经营停顿。其三,标的企业的客户、供应商往往也会因为企业人事变化等等原因乘机拖延货款,取消合同订单,致使企业营销大幅下降。

  从广州产权交易市场情况分析,每年都有一部分企业挂牌后无人问津,这些企业后来的命运都不乐观。

  二、标的企业的价值难以保全,容易引发新一轮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

  有人认为,国有产权转让价格,低于净资产就是国有资产流失。笔者认为,这有点不客观,企业价值与净资产价值是两个概念,国有资产的真正流失,恐怕还是由于企业不稳定、不可控,而导致企业价值低于净资产价值,或者市场上企业价值本应高于净资产价值,我们却没有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按净资产价值转让了。

  三、标的企业挂牌成交后,买卖双方在资金结算、产权交割过程中往往存在一系列的纠纷。

  企业产权交易一般都是时期性交易,从成交到交割的周期长,此间的不确定因素多,标的企业也不可能停止运转。如果标的企业不稳定、交易双方又不能有效控制标的企业,交易合同约定的交易条件、交易价格会发生变化,“活鱼”可能会变成“死鱼”、“臭鱼”,交易双方约定的“海鲜”价格也就可能变成“冰鲜”价格,甚至收购方会打着货不对版的名义提出“退货”,导致企业产权交易夭折。

  四、交易双方完成全部交易程序、手续后,出让方的经济责任仍然存在。

  企业产权尤其是国有企业产权也难以“一卖了之”。因为,企业过多的历史遗留问题和承担的社会职能还难以从标的企业中彻底剥离。而且,由于国有企业长期受内部人控制影响,企业或多或少地存在着未决诉讼和抵押担保等隐性债务。

  作为社会投资者,往往在产权交易合同中将这两方面的责任和义务约定由出让方承担,导致出让方的经济责任难以了断。

  如何应对

  目前,对于大多数地方国有企业而言,出资人权利还没能有效地进入企业内部,“内部人”仍然是企业的实际控制者。“内部人”对国有企业的稳定、控制密切相关,防范企业产权交易的风险,也应抓住“内部人”控制这个核心问题,处理好企业、政府、市场组织三者之间的关系。

  第一,进一步营造企业产权交易市场良好的法制环境。

  为了稳定企业产权交易过程中的债权债务关系,保障企业产权交易的顺利进行,建议法规上确定:企业产权进入市场交易后,只要事前征得代表金融债权数额二分之一以上债权人同意的,标的企业和其他债权人在企业产权交易期间及企业产权交易后的三个月内,不得变现企业法人财产还债。此举的作用有利于企业价值的保全,均衡债权人的利益,避免社会投资者收购企业遭遇“五马分尸”的风险。

  第二,扬长避短,充分调动“内部人”在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过程中的积极作用。在国资管理机构的层面,建议进一步完善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其中涉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的,政策上可以规定两条:一是企业国有产权进入市场交易实现企业价值增值的,增值部分提取20%-30%直接奖励给标的企业的主要经营者;二是企业国有产权进入市场交易的,标的企业的经营者可以社会投资者身份收购企业产权,但持股比例限定在非控股权范围内,交易价格按其他社会投资者的出价标准给予一定程度的优惠。这两条政策的作用在于开前门、堵后门,化解内部人对企业产权交易的制肘,实现企业产权在稳定、可控条件下的交易价格最大化。

  第三,人员安置和经济补偿工作应与企业产权交易过程分开。有条件的地方可由政府或社会投资者设立“企业重组并购基金”,按市场化方式运作,对拟进行产权转让的企业,先垫资解决人员安置的经济补偿问题,然后企业再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转让。

  第四,参照证券市场企业上市前的辅导制度以及国内专业机构托管企业所有权的做法,对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进行产权转让的,在政策层面上规定由专业机构进行一段时期的辅导,也可以鼓励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其他不稳定、不可控的企业由社会专业机构进行产权(出资人权利)的托管。通过辅导、托管,从而进一步稳定、控制企业,解决出资人权利难以进入企业内部的问题,提高企业产权交易的专业化、市场化程度。

  第五,为了避免买卖双方在企业产权交割过程中的经济和法律纠纷,应进一步规范企业产权交易合同。合同应明确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标的企业资产、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化对交易价格的调整方法。这样有利于化解买卖双方在交割环节上的纠纷。

  第六,重视产权交易机构自身建设,大力发展企业产权交易经纪机构和经纪人队伍,加快引入国际投资银行机构参与国内企业产权交易事务,进一步激活产权交易市场。

  案例一:先予后取,“种鸡场”变身新地王该企业停产后劳资矛盾激化,与周边村民经济纠纷加剧,企业多次挂牌转让受阻。广州产权交易所对该企业所属的整个集团企业实施接管控制后,由社会投资者先垫资解决关联企业职工、村民的经济补偿,使企业处于稳定可控状态。最后,该项目在国土交易中心挂牌交易,最终交易底价为2亿元的项目,实际成交价高达5亿元,增值3亿元,该地块成为广州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的地王和新地标。该项目也促进了产权、国土两交易市场机构间的合作与默契。

  案例二:恢复企业管理秩序,广地花园春天重到来一个拥有资产近7亿元的民营房地产开发公司,由于股东不和、小区物管瘫痪、现金流中断导致公司危机全面爆发,尽管公司帐面净资产仍有1.4亿元人民币,股东以象征性价格1元人民币将公司出售给社会投资者都无人问津。广州产权交易所通过专业化运作,整合社会资源,解决了小区临水、临电、物管混乱、股东个人行为与公司法人行为不分等等问题,初步恢复了企业管理秩序,企业价值大幅提升。现不少买家追捧,待价而沽。

  案例三:消除内部人控制,安达公司价值翻两番广州安达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原拟通过行政审批方式将企业股权转让给内部员工,但因管理层不和,各派势力均想控制、收购企业,矛盾非常激烈,企业一度陷入失控状态。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后,交易机构协助出让方果断消除内部人控制,置管理层、员工、社会投资者在同一市场平台上竞争,最后由社会投资者以570万元竞得,企业转让价格比评估价210万元升值170%,企业各派势力均心服口服,内部矛盾也得以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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