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产权交易机构以非营利组织定位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我国有形产权交易市场中的产权交易机构如何定性一直是争论的焦点。由于我国产权交易市场发展至今一直没有统一的法规和交易规则,各省、直辖市产权市场的制度架构差别较大,所以,交易机构也就存在非营利性和营利性的性质区别。那么,究竟那种性质更适合我国产权市场的实际?笔者以为,以非营利性定位较为适合。
由于我国实行市场经济时间较短,对营利性组织(如企业和公司等)和政府比较熟悉,但对非营利组织了解较少,所以产生了认识上误区:只有政府才是非营利机构,非营利机构不能有盈余。可见,正确理解现代非营利机构性质和特点至关重要。它至少有以下几个特征:非营利组织不是政府机构,是介于政府和营利性组织之间的中间部门(也可以称为社会的第三部门);它可以在市场存在外部性的情况下适度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和所有权成本,提高交易效率;非营利组织可以也应当有盈余。
我国产权交易市场已经走过10多年的发展历程,独特的有形产权交易市场,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以投资银行为主要经纪人的无形产权市场相比,有着根本的不同。
笔者认为,我国有形产权交易市场中的非营利性产权交易机构也具有一般非营利机构的特点,即应属于社会的第三部门,机构不应有所有者,盈余受非分配约束。值得研究和探讨的是:我国产权交易机构以非营利组织定位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首先,非营利交易机构没有所有权人,从事没有经济利益的公益性事业,有利于保证社会公正。产权市场发展的基础是规范,而规范的重要一点是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具有相互制衡机制,减少或不能对非营利的交易机构进行不当干预,确保交易机构在市场运行中恪守交易程序和交易规则,始终保持一个中立的平台地位,与产权交易市场中监管部门、交易主体、交易当事人各自承担不同的职能,发挥不同的作用,从而使得这一场"比赛"可以在规范、公正的环境条件下进行。
其次,非营利交易机构不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与交易当事人(主要指交易主体)具有不同性质,有利于市场公平交易。国有产权的属性和特点决定了在市场转让过程中,产权存在严重的外部性,交易成本和所有权成本都处于较高的状况。这是因为国有产权委托代理链条较长,管理层次和环节多,有关转让的信息经常处于不对称的情况下,有时存在严重信息不对称状况。这样就导致产权转让合同和契约失灵,不能真实的反映其市场价值。这也从一个方面说明为什么国有产权管理者要规定其管理的国有产权进入选定的交易机构公开交易。如果选定的交易机构具有非营利性质,最大的好处是割断交易机构与进场交易的国有产权使用人、潜在买受人的利益纽带。这样的安排,使交易机构减少了与进场交易的当事人共同谋取不当利益的可能性,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和所有权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再次,有利于实行会员制度,提高产权市场的覆盖面和扩大交易区域。非营利交易机构不与会员争利,不去追求盈余最大化,有利于区域内的产权市场实行会员制的运行模式。因为交易机构具有非营利性,与会员的性质有本质区别,二者就不会为既得利益而相互竞争。交易机构把营利的事情交给会员去做,可以充分发挥会员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功能,在市场中积极寻找交易机会并组织产权项目进场交易,扩大市场覆盖面,提高交易效率。
最后,产权交易市场如果长期存在,前提是规避市场风险,而非营利产权交易机构的合法收入能够提供费用,维护设施正常运行,确保机构不会因为变化莫测的市场波动带来生存危机,给资本市场中的投资人或资产赠与人一个安全的场所,给社会树立一个良好且稳定的形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