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西方产权理论与中国改革实践”中期研讨会综述——
本刊特约记者 张卫国
按照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攻关项目课题研究计划,“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西方产权理论与中国改革实践”中期研讨会于2005年9月26日在山东大学举行。课题组主要成员,包括合作单位厦门大学的吴宣恭教授、林民书教授,西南财经大学的刘灿教授等,以及北京师范大学、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等单位专家出席了会议。课题组首席专家黄少安教授介绍了该课题的工作进展情况和已经取得的科研成果——包括在《中国社会科学》和《经济研究》等发表的论文和重要专著的内容介绍,会议围绕“产权理论与中国产权制度改革”主题展开了热烈的研讨。
一、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与中国改革实践
1.所有制的性质与研究框架。吴宣恭教授认为,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生产关系的基础。要从三个方面来考察所有制的性质:一是要从最重要的权能去区分不同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二是要通过所有者的社会属性和社会关系判别所有制的性质;三是从所有权的存在形式和行使方式去分析所有者的经济关系及其特征。
刘灿教授认为,“所有制、产权改革与经济绩效”要从产权结构与企业绩效,市场、政府和产权,经济转型与产权政策选择(制度安排)三方面来考察,即包括微观、中观和宏观三个层面。她指出,重点研究的问题要围绕“新制度经济学是否可以解释中国问题”、“新制度经济学产权范式是不是会改变中国产权理论”、“马克思是否有完整的产权理论”和“产权结构与企业治理的关系”等几个方面展开。刘灿认为,方法论很重要,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对制度的分析方法,对新制度经济学给予关注,把产权结构与经济绩效放到一个整体框架内来研究,要做到微观和宏观相结合。
2.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和西方产权理论。吴宣恭教授长期研究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和产权理论,并致力于与西方产权理论的比较研究。在肯定西方产权理论的贡献性的同时,他认为,不能盲目崇拜任何一种理论,如有些人提出所谓的“交易成本节约就是剩余”这种观点是荒谬的,把契约理论带入企业理论,也是经不起推敲的。同时,他还指出,也不能够盲目排斥任何一种理论,用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来指导中国改革实践,并没有过时,要认真地学习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要科学地对待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和现代西方产权理论。
3.中国土地产权制度、乡镇企业产权制度变迁。山东大学经济研究中心的孙圣民博士运用计量和统计分析的方法,对1950-1962年中国大陆农业生产效率进行了实证分析。分析结果表明,各时间段的不同土地产权制度,对农业经济增长有不同的影响。综合比较后,结论是:“土地所有权农民私有、合作或适度统一经营”是相对较好的制度,有利于激励要素投入和提高要素利用率,使农业稳定而高速增长。关于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现状和演变方向,孙圣民认为,保留所有权(哪怕是不完整的所有权或非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实行自愿前提下的适度统一经营,走上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农场式经营,可能是中国农业土地产权制度和农业经营组织形式的理想而可行的变革方向。
山东大学经济研究中心的张卫国博士对延边地区乡镇企业产权制度的产生、变迁过程和变迁机制进行了案例分析。与苏南和温州地区乡镇企业制度变迁相比较之后,张卫国认为,乡镇企业产权制度变迁是市场经济对产权制度的内在要求,而无论是在需求诱致性变迁中,还是供给政府主导型变迁中,政府的作用都是关键的。在像延边地区这样一个市场发育不完善、有效率的产权结构尚未形成的西部少数民族地区,仅仅依靠诱致性制度变迁满足不了社会对制度的需求,政府利用行政手段推进市场化进程在一定限度内是有效率的,这为“政府利用行政手段推进市场化进程”理论假说(黄少安,2000)再次提供了证据。
二、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
北京师范大学的高明华教授认为国有资产的本质是全民所有的财产,采取国有形式,新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应立足于规则制定、规则执行和资产运营的分离,同时实现多种形态国有资产监管的统一性和监管方式的多样化。
1.国有资产的监管体制框架。从全民利益最大化和政府职能转换出发,高明华认为国有产权委托代理链为: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国资委→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实体,即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应是四层次委托—代理关系:第一层次是全民与全国人大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第二层次是全国人大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第三层次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第四层次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与占用国有资产的基层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2.国有资产监管的范围和方式。高明华认为,国有资产监管的范围要涵盖所有类型的国有资产,既除了目前已经纳入监管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外,还要包括金融类国有资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和由资源新转化过来的资产,甚至全部国有资源。不过,在监管方式上要体现不同类型国有资产的特殊性。对于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把重心放在“管资产”上,而不要放在“管人”和“管事”上。对于经营性国有资产中的金融类资产,目前可以考虑在监管部门内把金融类国有资产和非金融类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管理分开,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化再逐步实现基本并轨。对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本着合理配置、有效利用、实现社会目标的原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应设置专门部门,通过各种有效方式,对各类非经营性资产的使用、维护等进行监督、审核。对于资源类国有资产,应立足于三个一般原则:一是历史上和今后一切由资源开发利用而产生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一旦形成就属于国资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二是未开发的资源,由国土资源部行使全民所有权,进行监管;三是资源收益应由人大常委会国有资产委员会负责处置,必要时提交人大讨论。
3.国有资产预算编制。高明华认为,在涉及国有资产出售、重新配置和收益分配的决策时,缺乏一个平衡表的依据。比如,国有资产出售的价格是多少?出售的收益是多少?采取什么方式出售的?出售的收益用作了什么用途?经常是不清楚的。因此,需要编制统一的国有资产预算。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于现有的和正在发生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可以通过预算的编制,监督其配置到最有价值的领域,以实现最大限度的增值;二是通过预算的编制,保护属于国民的这笔财富,防止因无效或低效使用、非法转移、不平等交易而引起国有资产流失,要监督国有资产的买卖和处置方式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市场规则,是否有益于人民福祉的提高。
高明华认为,国有资产预算编制的格式和程序,要由人大常委会国有资产委员会组织人大代表、有关专家和部门讨论后制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必须定期就国有资产预算执行情况向人大汇报,由人大代表对预算报告进行审议,以此把国有资产监管和运营状况的审查提高到由全国人大进行审查的高度。
三、当前我国产权制度体系面临的问题
北京师范大学的张琦博士认为当前我国产权制度体系面临的最集中,也最急需迫切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企业产权方面的问题;二是农村土地产权问题;三是资源的产权问题。它们的共性在于:产权代表不清和混乱;问题主要是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产权保护制度有待健全和完善。
1.企业产权问题。张琦认为,国有企业国有股份的代表主体仍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国有股份的代表主体混乱,同时上市企业国有股、法人股和流通股之间存在的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的问题相当严重。我国证券市场存在双重矛盾,一方面是国有股不能流通,使得国有股的价格与流通股价格出现了价格反差,资产价值难以体现,同股不同价。另一方面在资产运作过程中,出现了花费很小的成本(一般是以资产净值范围内浮动)就可以获得股权,从而实现对上市公司的控制的情况,而如果通过流通股进行收购则会花费很大的成本。此外,国有经济与非国有经济之间存在着在财政、税收、金融信贷政策上的不公平待遇。
2.资源产权问题。张琦认为,中国实行的是资源国家所有制,一切资源归国家所有,资源的占有、使用、处置、管理经营和整个资源向资产、资本转化中的运行,均由国家来决定,应当说这种产权制度是合理的。然而,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国家所有的代表主体不明晰,从而造成了对资源占有、使用上的巨大矛盾,如油田、煤田开发争夺开发权、在资源的保护上又互相推诿,致使大量的煤矿资源型城市产业结构单一、生态环境恶化。资源是国家所有,国有企业是经济实体,而不是国有资源代表,将国有企业代表与国有资源代表相混淆,是对国家所有制的扭曲。
3.农村土地产权制度问题。张琦认为,农村土地所有权与国有土地所有权在权益上存在着很大区别,导致了农村土地所有权差别待遇,农村土地所有权益无法得到保证。他还指出,我国土地法律制度上也存在着矛盾。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也就是说,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征为国有后才能出让。但2004年由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又指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对原有土地的政策虽有松动,但也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就出现了异性的农村土地市场,导致了在农村土地制度上的区域性差异。非法土地进入土地市场的现象不断出现,严重地扰乱了土地市场秩序。由于近几年城市化速度加快、城市扩展中的投资增长速度持续提高,农村土地非农化情况加剧,但在农村耕地非农化后的土地价格提升带来的巨大收益中,农民不仅没有获得利益,反而遭到了巨大的权益损害。
针对上述问题,张琦提出以下几点建议:1)严格界定国家、政府、国有制、国有经济之间的界限,对现行的国家行政体制、地方管理体制进行大变革;2)资源产权要在全民、国家(而不是国有)和地方政府及当地农民之间进行合理的产权划分;3)农村土地实行股份所有(股份合作制),租赁经营,实行中国土地制度在产权制度上的平等保护。
四、其他
与会专家和代表还对相关的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和法律等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1.非正式制度与资源配置。林民书教授认为,在福建的产业集群中,通过市场、非正式制度(如口头上的协议等内在制度)的制约,在实施专利保护、技术保护等方面能更有效地降低交易费用,创业环境的形成导致创业成本降低,使晋江的产业资源得到了最佳配置。
2.制度与经济增长。山东大学经济研究中心郭艳茹博士就制度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在近期的重要文献做了评述。与早期的文献相比,近期文献在探讨这一问题时呈现出以下特点:①对制度的研究由定性转向定量,通过跨国经验研究,为制度决定或被决定的命题提供实证支持,从而使制度研究更符合现代经济学的规范;②尝试建立新的制度变迁理论,揭示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力源。郭艳茹认为,由于统计数据或技术问题,对宏观制度(制度框架)的定量分析并不尽人意,基础制度的研究仍然离不开传统的比较的方法。在制度与经济增长的关系的探讨上,中国历史中的经验和事实有助于修正基于短期观察而获得的命题。把当前的改革过程视作历史演进中的一个环节或一个周期中的一段,比将其视作一个独立的过程能够获得更清醒、客观的认识。
3.破产企业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山东大学经济研究中心赵海怡博士认为,从社会收益角度看,2004年10月《草案》提出的“破产企业劳动债权优于有担保债权受偿”在我国是实现公平、维护稳定和有效激励对劳动债权受偿之社会监督的有益举措。从社会成本角度看,目前反对这种顺序安排的人士的担忧或是缺乏根据的,或是可以通过完善配套制度来防范或解决的,或者相对社会收益而言是值得牺牲的。她还建议破产法草案应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对不同性质的劳动债权区别对待,缩小“破产企业劳动债权优于有担保债权受偿”对社会信贷和企业债权人带来的可能损害,同时要建立针对劳动债权的审查机制,避免给欺诈破产和恶意破产留下可乘之机,在破产法之外,要建立针对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用的公示制度。
4.传统治理的制度分析。山东大学经济研究中心的孔志国博士从对我国杨乃武案和美国辛普森案的剖析,引出了对审判体制的探讨,他认为,在中国步入制度时代的历史突破性进程中,应该以本国历史为鉴,参照世界上发达国家在制度追求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把握政府管理和个人决策的尺度,把更多的具体事项的决定权交给个人和各种合法的非政府形式的组织(企业、NGO、同业协会等等),建立目标集中在提供公共产品的高效、廉洁、自治、遵守法律、尊重制度以及企业和公民权利的政府,以培育市场在中国的形成和完善。
(作者系山东大学经济研究中心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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