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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酒类经营者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         
商务部:酒类经营者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
[ 作者:佚名 | 转贴自:news.xinhuanet.com | 点击数:607 | 更新时间:2005-11-10 | 文章录入:admin2 ]
本报北京11月9日电(记者程刚)商务部今天颁布《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旨在规范酒类流通秩序,加强监管,保障消费者的饮酒安全。

    该办法要求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并应在经营场所明确禁售标识。

    据悉,该办法将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作为我国第一部全国统一的酒类市场流通管理规定,《办法》主要建立了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酒类流通溯源这两项制度,以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管。

    引人注意的是,该办法还要求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得限制或阻碍合法酒类商品在本地区的流通。

    商务部颁布《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明年1月1日实施

    记者9日从商务部获悉,商务部于日前颁布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办法》共六章三十八条,由总则、备案登记、经营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构成。《办法》主要建立了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酒类流通溯源两个制度。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制度要求经营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目的是通过备案登记制度告知经营者,使其认识到所经营的酒类是特殊商品,并在备案登记时做出合法经营的承诺,同时使商务主管部门及公众明确酒类流通经营的主体并予以监督和规范。酒类流通溯源制度要求经营者填写《酒类流通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的流通信息,通过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衔接,使主管部门、经营者和消费者了解酒类商品的流通过程,防止假冒伪劣酒类商品流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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