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刚刚结束的在厦门举行的“规范国有企业改制与产权交易高峰论坛”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在发言中特别强调,要建立健全国有产权有序流转机制,促进国有企业规范改制,实现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交易信息要公开。李荣融表示,“充分的信息披露是保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公开、公正、公平的重要环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按照规定的内容、方式、时间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使投资者充分了解企业情况,做好投资决策。” 对此,西部产权交易共同市场执行主席、西部产权交易所总裁王浩生和北京产权交易所副总裁梁雨在随后发表的专题演讲抱以热烈呼应。他们均表示,李荣融的演讲,事实上延续了2003年12月31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出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的明确要求。可以说,在产权交易市场发展如火如荼之际,建立充分的产权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已是市场客观需要,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充分的信息披露是阳光交易的基础 产权交易是对未来收益权的交易,由于涉及诸多非确定性的因素,包括:信息不对称、价值评估、投资风险与收益分析等等。因而,要求对产权交易信息进行充分披露是发展产权交易市场的内在要求。按照西部产权交易所总裁王浩生的说法是,这是由产权交易的三大特点决定的:其一,交易双方的分离性。产权交易双方在区域上不在一个地区,双方在交易前互不了解,客观上就有充分了解对方各方面情况的必要。其二,转让主体的特殊性。由于我们目前主要转让的是国有产权,进入市场的转让主体并不是真正的卖家,而只是代理人,从利益关系和决策机制上讲,与私人老板卖自己的东西是有差异的,客观上存在操作主体行为与市场行为有可能相背离的情形,如低估贱卖现象的出现。其三,转让标的的复杂性。尤其是大中型企业的产权转让,存在多方面的因素,如资产状况、或有债务、潜亏挂账等财务因素,如职工安置、债务处理、土地处理等政策因素,如法人治理结构安排、后续追加资本、企业战略筹划等发展因素,如方案制定、内部审议、外部审批等程序因素等。 正是由于产权交易过程所具有的上述特点,所以,必须充分地披露产权转让信息,使买卖双方达到有效的信息沟通,最终达到买得放心、卖得明白。因此,对产权交易实行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可以说,充分的信息披露是确保产权阳光化交易的基础。 当前产权交易信息披露存在的主要问题 产权交易的信息披露已经得到了业界人士的普遍重视,但是,现阶段我国产权交易的信息披露存在着许多问题。对此,北京产权交易所副总裁梁雨指出,尽管在国资委、财政部3号令及其配套法规文件出台后,产权交易信息披露规范性有很大程度地提高,但由于3号今和268号文都只是对信息披露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操作规程,各地产权交易机构都按所在地政府或机构自己的理解和规定处理,暴露出许多及需解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信息披露格式不统一。由于各交易机构都有各自的信息披露格式,格式不统一,造成信息披露形式混乱;其次是信息披露内容不完整;三是信息的真实性难以保证;四是信息披露影响面小;五是披露的信息权威性不够;最后是交易机构在信息披露中的风险较大。目前相关信息披露政策法规文件没有交易机构免责条款的说明,即没有明确交易机构只对交易双方提供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交易双方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因此,交易机构为了防范风险,在对交易双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时就需严格要求、认真审核,而不应当仅仅是形式审查的程度。 梁雨表示,国有产权在交易过程中存在的信息披露不及时、不统一、不完整、不真实和不广泛等问题,降低了国有产权交易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使国有资产在交易过程中出现隐性流失的可能性仍然很大,同时也加大了产权市场的风险。 强化产权交易信息披露的主要措施 产权交易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已毋庸置疑,但如何才能强化产权交易信息披露呢?对此,王浩生表示,防范产权交易信息披露的风险,一靠规范的制度、二靠科学的手段、三靠严格的监控、四靠优良的素质。 王浩生指出,规范的制度,就是从严格要求、规范管理出发,应当像证券市场规范信息披露业务一样,建立科学、规范、系统的信息披露制度,并采取得力措施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执行。通过制度的建立和严格地执行来防范风险。 科学的手段,是要加强产权交易信息系统建设,优化信息披露系统的软硬件环境。严格的监控,是要对产权交易过程要建立严格的监管体系。主要包括内部监控和外部监控两个途径。优良的素质,是要在加强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培训的同时,也要进行风险防范专业技能的培训,增强其风险防范意识。 梁雨则根据北京产权交易所的经验,就建立健全产权市场信息披露机制提出了几个建议,包括: 1、统一信息披露的格式和内容; 2、明确相关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3、拓宽信息披露的渠道; 4、强化国有产权信息披露的时效性; 5、规范撤牌和变更转让信息的行为等。 与会代表、北京联信融通咨询有限公司总裁吕行健则表示,产权交易的信息披露是对交易主体内部信息的公开化,是为了降低交易过程的风险,从而确保市场的规范、稳定发展,但由于企业信息的透明化必然违背部分交易主体的主观意愿,因此,对产权交易的信息披露,必须采取强制性措施;对产权交易信息的作假行为,必须执行“严刑峻法”,坚决杜绝市场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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