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产权市场发展和完善过程中,产权市场以及产权交易机构将直面三大类风险:环境风险、场内风险和场际风险
9月9日,秋意渐起的厦门,中国产权界规格最高的一场论坛在厦门国际会展中心举行。
这场主题为"规范国有企业改制与产权交易"的高峰论坛,由国务院国资委、商务部共同主办,上海、天津、北京三大产权交易机构共同承办。国务院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商务部副部长廖晓淇、国务院国资委产权管理局副局长邓志雄、各省市国资监管机构相关官员、产权交易机构的负责人以及数十家中央企业的代表会聚一堂,共同探讨建立健全国有产权有序流转机制,促进国有企业规范改制,实现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有关问题。
国资委的五点要求
国务院国资委主任李荣融指出,当前对于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关键是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已经发布的各项规定,切实做到'主体要到位、交易要进场、信息要公开、操作要规范、监督要有力'".而这五点要求实际上也为现阶段中国产权市场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和证券市场不同,我国的产权市场一直以来都没有一个明确的监管机构和监管制度。直到最近,国务院出台的《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才明确提出"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这一重要任务。而且,这一工作已经明确由国资委和发改委共同负责,其主要内容包括研究制定有关产权交易市场的法规和监管制度,加快建设和完善其市场体系,确保产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
此外,从我国产权市场的发展历程以及目前国有产权交易所占比重来看,国资委对产权市场的发展和规范也具有绝对的影响力和话语权。
自2003年组建以来,国务院国资委和各地国资委在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加大了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的工作力度。例如,国务院国资委3号令、78号文等规范性的政策和规章的相继出台,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此外,国务院国资委还经过规范评审,选择了上海、天津和北京三家产权交易机构作为从事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试点机构,以加快形成规范的产权交易平台。
据统计,2004年,各地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进场交易率达到85%,转让成交价比资产评估值平均溢价10%左右。
"目前,我们已经初步建立了必要的规章,形成了产权交易平台,积累了一定的经验,这些都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李荣融指出。
而前文提到的五点要求恰恰是完善的关键。
国务院国资委产权管理局副局长邓志雄在下午举行的"产权市场发展与风险防范"论坛上表示,在产权市场发展和完善过程中,产权市场以及产权交易机构将直面三大类风险:环境风险、场内风险和场际风险。
环境风险
与会产权交易机构负责人一致认为,在产权交易的具体实践中,最头疼的问题首推制度性风险,这也是产权市场现阶段所面临的环境风险的主要内容。
"尚有许多交易细节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立法滞后、法律体系不健全,这给产权市场运营带来风险。"黑龙江省产权交易中心主任任玉琴指出。
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国有资产管理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法律法规主要依据是国资委出台的"1+9"的系列规章,其中,"1"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3号令),"9"则是指根据3号令精神制定的《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9个配套文件。
"制度性风险就是指制度不完善,或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原因,使企业国有产权进入政府国资监管机构制定的交易场所公开竞价交易的原则被破坏或被削弱。"邓志雄表示。
例如,3号令的核心就是通过市场发现买主、发现价格。因此,企业国有产权进场转让是原则,协议转让是例外。而"例外"仅限于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企业在资产重组中将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国有控股集团的、以及事关国民经济关键行业和领域中对转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才可经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允许采取场外协议转让的方式。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却想方设法扩大"例外",采取协议转让的情况时有发生。
此外,是有关3号令的执行力度问题。
"以前痛苦的是没有法规,现在有了3号令,痛苦的是在某些地区却没有人严格执行。"海南产权交易所总经理裴东平抱怨说。
而这一抱怨也引起了不少产权交易机构负责人的共鸣。不容否认,在中央和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层面,对于执行3号令的决心和力度是非常坚决的,但是在地县一级,由于相应的国资机构尚在建立之中,执行情况不容乐观。
A省的B市就发生了这样一起违规案例。某企业将国有产权卖给了管理层,操作中有不少违背3号令的地方。A省国资委就这一转让提出了9个问题,要求B市国资委回答,但是两个月过去了,却迟迟未见答复。而B市国资委主任的无奈在于:"乌纱帽是市里给的,这次转让是市里领导同意的,我能怎么办?" "尽管3号令已经载明了违反该令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这里面有一个谁来追查、谁来起诉的问题。" 湖北省产权交易中心主任何亚斌指出。他建议,当前应该尽快明晰各级国资委的执法职责和工作机制,建立一套对违规行为从取证到处罚的具体操作规范,并配备力量,及时有效地查处案件。
而对于3号令的法律地位,一些产权交易机构负责人也存在疑惑。
"产权市场主要依托的就是3号令,但这只是财政部和国资委制定的部门法规,而其他部门对于一些国有资产的处置也有自己的法规。"产权界普遍有这样的困惑。
例如,对于国有产权的转让,3号令规定有协议、拍卖、招投标等三种转让方式,而我国还有《拍卖法》、《招投标法》,这又存在交叉覆盖的地方。
福建产权交易中心副总经理郑康营指出:"有些人据此认为,拍卖就等同于入场交易,结果,国有产权转让根本不进场,直接就拿去拍卖了。"对于这些疑惑,邓志雄指出:" 在国有产权转让领域,3号令是最权威、最有力的法规,和其他法律法规并不存在上位法和下位法的说法。我们要理直气壮地宣传、执行、维护这个法规,不要有任何犹豫!"甘肃省产权交易所就是一个例子。依托3号令,经过努力,该交易所已经成为了甘肃省政府指定的国有资产处置场所,不仅包括一般意义上的国有产权,还包括了国有的土地和矿产。
此外,3号令的规定并没有涉及到行政事业性资产、涉诉资产等方面,这些资产如何进场交易也是国资委尚未解决的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业务不能去开拓。
在论坛上,邓志雄肯定了重庆市的做法。在重庆市国资委和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的努力下,重庆市最高人民法院下文规定,涉诉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也必须通过产权市场进行,这在全国首开先河。如今,涉诉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已经占到重庆联交所交易量的60%.
场内风险
对于众多产权交易机构而言,谈论场内风险可能更具有现实意义。所谓场内风险,主要是指产权交易市场中可能发生的种种违规行为。
而这个"规"就是指3号令及其9个配套规定,如今"1+9"已经成为了全社会判断具体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是否合法、规范的准绳。
"凡是符合相关规定的,就是合法的。"邓志雄强调说。
据此,转让方可以合法地卖,受让方可以放心地买,交易机构也可以大胆组织交易,审批方也得以从不知该卖给谁和不知道卖什么价的双重焦虑中解脱出来。
而有了向全社会公开、统一的国有产权转让的行为准绳,不规范的产权交易机构或交易事项就面临着极大风险。
"那些不规范的一旦通过我们交易所交易,我们就负有责任,麻烦就大了。"西部产权交易所总裁王浩生对此深有体会。
此前,一位领导在不清楚政策的情况下曾指示西部产权交易所完成一宗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但对违规成本有着深刻认识的王浩生左右为难:如果不做吧,会得罪领导;如果做吧,这一违规操作可能会使交易所面临极大风险。左思右想,王浩生采取了迂回策略,三次找到相关领导,据理力陈。最终,让这位领导改变了自己的意图。
对于产权交易机构的违规成本,邓志雄强调指出:"3号令明确了8种无效交易行为,一旦某产权交易机构完成的交易被裁定为无效行为,该机构就会十分被动,严重的将被停止企业国有产权的交易资格。"据悉,为了更好规范国有产权交易行为,国务院国资委正在探索建立产权交易信息监测系统,对产权交易行为实行动态监测。
当然,除了抵制不规范进场交易之外,对于产权交易机构更重要的是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进场、挂牌、竞价、结算等各个交易环节的操作。
例如,上海联交所的规范在国内产权界素有口碑。而在这良好口碑的背后,则是上海产权市场对"规范"二字孜孜不倦的追求和产权市场监管部门、联交所的大量心血。
据统计,仅仅在最近一年多来,上海联交所先后制定了16项交易业务规范操作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60多项内部管理制度。此外,从去年2月以来,上海从市政府、市产权管理办公室到联交所先后共制定和完善了近100个文件、2000多条条文,覆盖了产权交易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覆盖了内部管理的各个方面。
场际风险
在中国产权界,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一直是个敏感的话题。资深的从业人员至今人心有余悸,上世纪90年代中期,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的泛滥积聚了大量风险,而当时某些地区的产权交易机构充当了交易中心的角色。机构停业、业务停滞、从业人员流失,国家对此类交易的清理整顿使新生的产权市场几乎面临了一场灭顶之灾。
当然,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角度出发,非上市国有股权将是今后企业国有产权的主要存在形式。而这种非上市的国有产权在市场中加快流转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的必然要求。因此,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如何规范流转确实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在这个背景下,有些地区开始再度涉足非上市公司股权的托管和流转领域。不过,这次涉足是在更加谨慎和规范的前提下进行。目前,国内各省市大多建立了非上市公司股权的托管机构,这些机构或多或少和当地产权交易机构有着某种关系。在股权流转方面,一些地方开始了积极的探索,一些产权交易机构还尝试建立一套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
但是,邓志雄奉劝产权交易机构,现阶段开展此类业务时一定要慎之又慎。"一方面,非上市公司股权流转目前并没有统一的规则,业务也没有得到明文许可;另一方面禁止性规定是非常明确的,不得拆细、不得连续交易。"而且只要有一个交易机构出了问题,势必会影响整个市场,因而一定要牢记前车之鉴。
因而,对非上市股权交易,产权机构应本着稳妥、谨慎的态度进行探索,比如说在产权机构与股权托管中心之间建立起有效的防火墙,而二者也应该是不同法人主体等等。
规范国企改制和产权交易"五要"主体要到位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是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的主体,必须由出资人主导国有企业改制和产权交易。改制方案和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论证,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的组织和委托,交易方式的确定等,必须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操作。要坚决杜绝出资人缺位、由标的企业自行操作甚至经营者自卖自买的现象。
交易要进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认定的产权交易市场中公开进行,以保证产权转让的公开、公正和公平,防止"暗箱操作",实现"阳光交易".信息要公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按照规定的内容、方式、时间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使投资者充分了解企业情况,做好投资决策。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操作要规范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产权交易各方、产权交易机构、社会中介机构,都要认真履行职责,独立、公正地执行业务,规范操作国有企业改制和产权交易的每一个环节。产权交易机构要努力提高规范化服务水平,提高运作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更好地发挥产权市场的载体和平台作用。
监督要有力要从多方面、多渠道采取多种有效措施,严格把好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交易管理、定价管理、转让价款管理等各个关口。要加大对产权交易机构规范化运行的监督和指导,通过统一、严密、规范的法律法规约束和强有力的监管体系,提高进场交易的成效。
产权交易市场不可或缺
国务院国资委经过规范评审,选择上海、天津和北京三家产权交易机构作为从事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试点机构。
自2004年初至2005年6月底,三家试点机构共完成各类产权交易10471宗,交易金额1782亿元。其中,国有产权转让5751宗,占全部产权交易宗数的54.9%;国有产权转让金额1268.5亿元,占全部交易金额的71.2%;国有产权交易约有30%是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受让的。目前,多数省(区、市)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也都按照有关规定选定了从事本地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机构。2004年,各地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进场交易率达到85%,转让成交价比资产评估值平均溢价10%左右。
《上海国资》记者唐志勇 - 中国产权交易所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