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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股改股改意见开路国企资金入市大门洞开         
国资委股改股改意见开路国企资金入市大门洞开
[ 作者:佚名 | 转贴自:http://www.shgzb.gov.cn/gb/gzb/index.html | 点击数:842 | 更新时间:2005-6-21 | 文章录入:admin5 ]

  6月17日,国资委下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继5月30日中国证监会、国资委联合发布《关于做好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之后,国资委就股权分置改革下发的“第二道金牌”。 

  作为国资委的第二次表态,该《意见》对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的最低持股比例作出了要求。同时,该《意见》打开了允许国企资金名正言顺进入股市的闸门。

  《意见》第五条规定:“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一定时期后,国有股东所持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最低持股比例需要调整的,应根据本意见和有关监管要求规范、有序进行。

  必要时,国有股东可以通过从资本市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巩固和增强自身控股地位,以保证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目标的顺利实现。”即使设定了“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一定时期后”以及“必要时”这两个前提,但国企资金名正言顺进入股市的闸门终于打开了。

  6月16日,证监会公布了《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后增持社会公众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眼人看到,这一动作正是为国资委下发上述《意见》作铺陈。该《通知》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股东大会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可通过二级市场增持流通股。一天后,三一重工公告了控股股东三一集团两个月内将根据股价变化增持三一重工股票的消息。只是三一集团由私人控制,属民营企业,并没有让市场人士立刻联想到国企资金借股权分置改革之机入市的讯息。

  国企资金能否入市,牵动了无数人的神经。在上述《意见》下发之前,国企炒股被明文禁止。现行《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虽然没有任何司法解释就何为“炒作”作出具体的明确规定,但国企和国资控股的企业由于此条限制,一直以来都没有大张旗鼓地将其资金投入股市。

  今年4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副主任委员、证券法修改起草组组长周正庆,就首次提交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在北京接受媒体联合专访时曾透露,在征求意见中,各方面一致认为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是否允许买卖股票问题,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因此,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修订为“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现在,《证券法(修订草案)》尚在全国人大审议阶段,通过仍需数月时间。但证监会和国资委已经提前为国企资金入市亮了绿灯。这一切,都是为了确保股权分置改革的成功。

  不过,有法律专家认为,虽然《意见》第五条明确了国企资金可以入市,但也要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一定时期后”。而且,也应该在《证券法(修订草案)》通过、公布、生效之后,才能进行操作。因此,国企资金入市,还要等数月时间。

                                               岳敬飞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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