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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为房价调控立大限督促中低价房供应         
建设部为房价调控立大限督促中低价房供应
[ 作者:佚名 | 转贴自:http://news1.jrj.com.cn/news/2005-06-01/000001227852.html | 点击数:797 | 更新时间:2005-6-1 | 文章录入:admin6 ]

    敦促增加中低价房供应明确供给控制标准加大规划交易透明度

    日前,建设部向各地下发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敦促各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要全面落实中央各项调控政策。

    《通知》要求各市、县尽快提出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并予公布。各地明年的项目要纳入正在编制的建设规划,明确具体的进度安排。并明确提出,去年以来,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两位数的市县,近期居住项目安排要以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为主,要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明确年度的开工、竣工面积和占住房建设总量的比例,报市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以稳定市场预期。

    《通知》非常具体地提出,各地须在今年5月31日前公布执行当地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以确保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政策调整等措施得到落实。其具体标准的制定,要根据本地实际,从严掌握,不得突破七部委局《意见》的有关规定。5月31日前没有对外公布具体标准的地区,即按七部委局《意见》规定的三项条件执行,不再上浮。

  《通知》要求,对已经规划许可但2年仍未开工的住房项目,要再次进行规划审查,责成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对未能开工的原因作出说明。对没有正当理由不开工建设的,要督促其尽快开工;对违反规划许可的,要坚决予以撤销。严禁借规划再次审查之际,擅自变更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各项控制指标。

  各地对炒买炒卖和囤积土地,违反规划及控制性要求的行为,要记入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督查督办,并公开予以曝光。

  《通知》要求,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禁止期房转让的决定,地方有关期房交易的规定与国务院决定不一致的,应停止执行。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住房价格上涨过快的重点城市,在今年6月底前要基本实现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

  《通知》明确要求,各地要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投标制度,实行政府指导价,切实降低开发建设成本,严格将开发利润控制在3%以内。严格将把经济适用住房套型面积控制在小套型60平方米左右、中套型80平方米左右。

  同时,《通知》要求各地须在今年内要完成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情况的调查。在全面掌握本地区廉租住房需求情况的基础上,建立保障对象档案和廉租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切实落实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资金的规定,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享受资格审查制度。不符合条件的,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通知》要求,从2005年7月份起,建设部将公布40个大中城市房地产信息系统主要数据指标和市场监测报告。(陆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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