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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国资委提出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十条意见         
证监会国资委提出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十条意见
[ 作者:佚名 | 转贴自:www1.gw.com.cn | 点击数:981 | 更新时间:2005-5-31 | 文章录入:admin2 ]
(上海证券报 2005-5-31)
  大中型上市公司要积极进行股权分置改革
  ○ 大中型上市公司特别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将形成良好的示范效应,有利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改革预期
  ○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大力支持并积极配合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
  ○ 试点公司要采取有效措施,使改革方案具有广泛的股东基础,保障股东充分行使权利
  ○ 合理控制改革节奏,实行"试点先行、分步推进",坚持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与市场的承受程度统一
  ○ 机构投资者依法合规地买卖试点公司股票,参与试点公司的改革。对于凭借持股优势与其他股东合谋操纵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干扰其他投资者正常决策的,证监会将会同行业监管机构予以严肃查处
  ○ 加快落实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化解证券公司风险、扩大合规资金入市渠道、加强资本市场法制诚信建设等各项资本市场治本措施,形成改革的综合配套效应
  北京消息 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昨天联合发布《关于做好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意见》共有十条,其中要求大中型上市公司特别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积极进行股权分置改革。
  《意见》指出,大中型上市公司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大中型上市公司特别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将形成良好的示范效应,有利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改革预期。要积极利用股权分置改革进一步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使资产的保值增值具有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的价值评判基础。
  《意见》要求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积极支持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要统筹考虑股权分置改革与本地国有企业改革、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的关系,按照改革的总体原则和程序明确国有股东参与股权分置改革的有关管理规定,大力支持并积极配合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
  《意见》提出,试点上市公司要采取有效措施,使改革方案具有广泛的股东基础,保障股东充分行使权利。保荐机构要发挥协调平衡作用,要帮助上市公司考虑未来发展,平衡各类股东利益,方案设计要切合公司实际,既要合法合理,符合改革的原则和精神,又要充分运用各种有效手段和创新方法,降低改革成本,维护市场稳定。
  《意见》还提出,要鼓励改革后的公司进行并购重组、资本运营等方面的创新试点,帮助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提高公司质量。
  《意见》强调,要合理控制改革节奏,实行"试点先行、分步推进",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与市场的承受程度统一起来。要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市场监管机制,依法维护改革的正常秩序。
  《意见》要求,机构投资者在改革中要发挥积极作用。以保险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要从流通股股东整体利益和市场长远利益出发,切实履行所承担的职责。依法合规地买卖试点公司股票,参与试点公司的改革。对于凭借持股优势与其他股东合谋操纵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干扰其他投资者正常决策的,证监会将会同相关行业监管机构予以严肃查处。
  《意见》还要求,要营造有利于改革的市场环境,要加快落实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化解证券公司风险、扩大合规资金入市渠道、加强资本市场法制诚信建设等各项资本市场治本措施,形成改革的综合配套效应,协调推进股权分置改革。(记者 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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