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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监管纷争得解电价将实行价格形成机制         
电力监管纷争得解电价将实行价格形成机制
[ 作者:佚名 | 转贴自:http://news1.jrj.com.cn/news/2005-05-22/000001219469.html | 点击数:1217 | 更新时间:2005-5-23 | 文章录入:admin6 ]

    新观察电价改革基本的思路,就是要将电价按环节划分为上网、输电、配电和终端销售电价,区分竞争性和垄断性环节,实行不同的价格形成机制
   
    2005年5月1日,《电力监管条例》颁布实施了,其中明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对电价实施监管”。与此同时,2005年4月中央编制办公室下发了《关于明确发展改革委与电监会有关职责分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发展改革委与电监会在十三项电价监管职责上的分工。

    《电力监管条例》对电价监管只做了原则性规定,主要有两方面的考虑:一是要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衔接,不能与之相抵触。现行的《电力法》《电力法》和《价格法》分别是1996年和1998年颁布的,而电监会是2003年才正式成立的,因此,在《电力法》和《价格法》中,只有对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电价管理权限的规定,没有关于电力监管机构的电价管理权限的规定。而电监会的成立和电力监管工作的需要,都要求在条例中明确电监会的法律地位以及具体的电价监管职能。因此,如何做到使电力监管机构能够依法监管,又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衔接,是必须要考虑的问题。要彻底解决这个问题,关键是要加快《电力法》和《价格法》的修订,为电力监管提供更高层次的法律依据。

    二是要给电力监管机构实施电价监管留出空间。电价监管是电力监管的最核心工作,也是电力监管最有效的手段之一。由电力监管机构行使电价监管职能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但考虑到职能调整与现行法律、法规要衔接,要与电力市场建设相适应,条例采取了各方面都能接受的比较原则的表述。

  《电力监管条例》颁布后,电力监管机构将依照条例和中编办的通知以及其他文件的规定对电价实施全面的监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加快电价监管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促进电价监管法制化、规范化。二是加强跨区跨省价格的监管。三是对电价改革和电价调整提出建议,促进合理电价机制形成。电价改革基本的思路,就是要将电价按环节划分为上网、输电、配电和终端销售电价,区分竞争性和垄断性环节,实行不同的价格形成机制,竞争性的发电、售电价格逐步由市场竞争形成,垄断性的输、配电价格由政府制定。通俗地说,就是要“放开两头,管住中间”。同时要加大销售电价结构性调整,建立销售电价与上网电价的联动机制,建立合理、规范、透明的电价监管制度,形成政府宏观调控和监管机构依法监管相结合的电价管理体制。

  电力监管机构在推进电价改革中,要以国家电价改革方案确定的原则为依据,以市场化改革为取向,以区域电力市场为平台,提出电价改革的具体建议,同步推进上网电价、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改革,加快建立上网电价与销售电价的联动机制,加快电价改革步伐,促进合理电价机制形成。同时要针对电力企业成本变化的影响以及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对电价调整提出建议,以缓解电力企业经营困难,促进电力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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