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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修订草案:国家将设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证券法修订草案:国家将设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 作者:rxcq | 转贴自:www.xinhuanet.com | 点击数:777 | 更新时间:2005-4-26 | 文章录入:admin3 ]
证券法修订草案24日已提交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共229条,其中新增29条,修订95条,删除14条。昨天,知情人士向记者介绍,“修订草案增强了对上市公司和券商的监管,特别是规定违规上市公司的保荐人将承担连带责任。此次修订最大的亮点是对大的上市公司的信息 披露要求将更严格,其中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国家将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看到证券法修订草案具体内容的中国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韩复龄告诉记者,“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了‘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征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韩复龄说,“原来在一些证券交易中,因上市公司虚假包装,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如银广夏、蓝天股份等。现在增加这一规定后,中小投资者权益可得到有效保障。”

    保荐人等要承担连带责任

    韩复龄透露,“修订草案还对违规上市公司的责任认定进行了修改,改为‘履行保荐职责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券商应确保向投资者披露的上市公司财务资料等信息的真实性,以杜绝出现券商和上市公司串谋造假的现象,并对责任的追究做到有法可依。只有这样才可能避免四川红光实业和郑百文现象的再次发生。”

  客户保证金必须存银行

    韩复龄对记者说,修订草案不仅首次规定了“交易结算资金全额交付专门的存管机构,单独立户管理”外,还明晰了保证金产权的归属;设置了保证金与券商资产的破产隔离带,并确认了保证金债权的优先性。单独一个账户的设立,能够避免券商挪用客户闲散资金,从制度上和法规上堵住资金黑洞。

    券商资产、负债将有具体指标

    另外,记者还了解到,修订草案对券商净资本,净资产与负债之间的比例,净资本与自营、承销、资产管理等业务规模的比例,以及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等都做出了具体规定。如发现指标不符,证监会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证监会将限制券商分配红利、向高管支付报酬和提供福利,并责令调整其高管人员或限制其权利;对于情况严重的,甚至将撤销对其业务范围的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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