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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住大好时机规范和发展中国产权交易市场         
抓住大好时机规范和发展中国产权交易市场
[ 作者:杨光献 | 转贴自:产权导刊 | 点击数:1596 | 更新时间:2005-4-5 | 文章录入:admin2 ]
产权交易市场,是我国市场经济改革中的必然产物,它诞生于改革开放的20世纪80年代。经过多年的探索发展,市场功能、地位逐步明确,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与发展。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发展产权、土地、劳动力和技术等市场”。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明确提出“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健全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推动产权有序流转”,这为我国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我国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逐步纳入规范化、法制化、市场化的轨道,最终将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产权交易大市场。

  一、产权交易市场发展现状

    我国产权市场建设在多年的探索发展中,组织结构、人员素质不断加强和提高,市场功能定位逐步明确,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企业改革、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民资入口和外资的桥梁、打破中小企业的融资瓶颈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目前产权市场的信息集聚、价格发现、源头治腐、咨询服务等功能正逐渐被社会各界认可。

  截至2004年全国共有产权交易机构近200家,多为事业单位,一般都由政府直接投资,有的隶属于国资委,有的隶属于财政部门,有的隶属于经贸部门。目前我国的产权交易市场呈现统一化趋势,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4家。分别是:由上海产权交易所等13个省、直辖市的42家产权交易机构组成的长江流域产权交易共同市场;天津产权交易中心等19个省、市、自治区53家成员组成,代表128家产权交易机构的北方产权交易共同市场;青岛产权交易中心等8个省、自治区11家产权交易机构成立的黄河流域产权交易共同市场。2004年7月份由贵阳和(陕西)西部产权交易所等7家产权交易机构发起成立的西部产权交易共同市场。其中长江流域产权交易共同市场、北方产权交易共同市场、西部产权交易共同市场均采用会员制,黄河流域产权交易共同市场走公司制的道路。目前,四家区域市场已覆盖全国,会员之间相互交叉,区域市场促进了信息流通,实现了资源共享,目前正向构建全国统一的产权市场方向迈进。这些区域型产权市场的形成及发展,表明中国产权交易市场化程度有了极大的提高,市场体系趋向完善。

  二、产权交易市场发展趋势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市场机制也将更加完善,产权市场作为要素市场之一,其发展方向必然是“规范化、法制化、市场化”。

  规范化和法制化。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颁发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从监督管理、转让程序、批准程序与法律责任等方面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使国有产权转让有章可循,将国有产权转让纳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近几年以来,上海、天津、河北、广东、江苏、湖北等省市相继出台了产权交易的地方性法规,其中广东、河北、贵州更以人大立法的形式来加强对产权交易的管理。各地产权交易机构根据国家及当地有关政策,制定了交易规则、交易程序、会员管理办法等配套制度。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产权交易操作规范,并且初步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运营机制,市场运作日趋规范。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引导、规范产权交易的行为,做到法制化;并且逐步制定一整套适合规范化要求的关于产权交易市场具体运作的规则和制度。

  市场化。近几年以来,特别是十六届三中全会以后,很多地方的产权交易机构在管理体制和功能定位上不断调整。推行公司制改革,例如2004年成立的云南省产权交易股份有限公司。有些地方例如上海、北京等地产权交易所和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机构的整合。并且通过会员制等方式迅速扩充了交易网络。各地产权交易机构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原则规范运作,在交易过程中严格审查参与交易各方资质,并且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作用,通过便捷高效的配套服务为产权交易主体服务。加入WTO以后,各行各业将与国际接轨,产权交易市场的竞争也是空前激烈,优胜劣汰的市场法则促使产权交易市场必须学习国外已经成型的先进经验,在体制上,改革现有的多数产权交易机构所采用事业单位管理的现行模式,以股份制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参与市场和国际竞争。产权交易机构公司化改制,完完全全按照市场运作是形势所需。

  2004年3月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暂定上海、北京、天津三家产权交易机构作为首批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试点机构,确立了建立产权交易市场的良性竞争的格局,产权的流动已打破了地域的限制,竞争将越来越激烈。全国各地产权交易机构正通过整合、业务创新、提高服务参与竞争。

  一体化发展。市场的合并、重组是大势所趋,形成一体化的产权交易共同市场是产权市场发展的趋势。由于产权交易的日益频繁和活跃,原有受地域分割的市场已受到冲击,产权交易市场将逐步朝建立全国性市场方向发展。

  我国产权交易市场经过多年的探索发展,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与国内外发展成熟的其它市场相比还有一些差距:产权交易制度建设滞后、监管体系不健全、政府部门插手企业产权转让的现象还存在、各地的交易规则、程序、收费标准等各异,跨区域并购及异地转让受到很大的制约,极大地阻碍了产权市场的发展。要推动产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不断适应现代市场体系,还需要我们不断开拓进取,努力工作。

  三、发展中心城市产权交易市场,构建产权大市场

  要想使资源配置得到最大范围的优化,就必须使资源在最大范围内流动。而目前国内产权交易机构较多,部分省份存在着多级产权交易市场,甚至一些不可能有太大交易量的地方也有产权交易所,管理混乱,导致了资源的过度分散,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常常出现在一个狭小的区域内多家竞争的局面。同时造成交易成本居高不下,降低了市场运作效率,对产权市场的健康发展不利。产权交易机构的布局要充分考虑区域性经济发展和中心城市功能,根据适度集中、兼顾地区发展的原则和产权市场的现有交易量和潜在需求等情况。利用中心城市经济发达、企业密布、交通便利、通讯快捷的优势,通过建立健全中心城市产权交易市场,吸纳各地产权交易机构、拍卖、招标代理等专业服务机构参与形成具有较强积聚和辐射力的会员制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发挥中心城市向周边地区的辐射功能和带动作用,以会员制为纽带,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优势互补、消除市场分割,打破区域限制,扩大产权流动范围,增强产权市场的影响力,信息共享,彻底打破产权交易市场在行政地域上的条块分割,提高市场的聚合力,推动跨地区、跨行业产权流转,从而使资源集中,信息集中,竞价充分,提高交易效率,缩小资本与资源分布的地域差异,在更大的范围内实现资源整合。在这方面,上海、天津等城市通过大力发展本市的交易市场,辐射面不断扩大,分别牵头组建了在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只有在一个经济区域或更大范围内建立统一的产权交易机构,才能突破区域分割、行业分布的局面,从而推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产权交易运行体系的建立。

  四、产权交易机构的规范运作和机制创新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已明确指出“要依法保护各类产权,健全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推动产权有序流转”。一个更为完整的产权交易规范体系有望迅速建立起来。产权交易市场是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形式,要减少目前过多地行政干预。要建立适应现代市场体系的体制。交易(所)中心与政府的关系,由主管转变为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交易(所)中心可以是企业法人、多元投资主体,关键在于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原则进行运作。可以实行会员制,重组中被整合的交易机构、投资机构(包括风险投资机构)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拍卖机构等各类中介机构可以成为产权交易市场的服务会员。产权交易市场要为广大中介机构提供机会,充分吸纳经纪会员和民间资本进入市场参与交易活动。会员制的交易所可以通过会员单位的高效运作而广泛开展交易业务,只有审查合格获得会员席位的机构才能从事产权交易业务。这样有助于交易所对会员单位进行管理监督,保证交易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真实性。产权交易机构要加快信息的传递和资料的审核,严格按照产权交易程序和市场规则办事,实行严格、全面的信息披露制度,受让方的选择是由市场广泛征集,由此提高市场配置资源效率,并且由市场去决定交易的方式及价格。同时产权交易机构对相关交易行为要严格按照交易规则进行组织管理。

  在规范交易的前提下,积极探索产权交易新方式、新思路。强化产权交易市场的信息平台作用,在条件成熟时,及时开展网上产权交易,拓展产权交易新模式。在产权交易活动中,严格按照现有法规规定操作。协议转让、拍卖转让、招投标转让等交易形式,我们可在具体操作中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充分发挥交易机构的中介、咨询、策划职能灵活运用。

  要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产权经纪人队伍,对从业人员进行严格考核,实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实行自律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保障产权市场的规范发展。

  五、交易方式创新是产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

  产权交易市场作为实现产权转让和产权流动的场所,其主要功能是促成资本的集中与重组,从而完成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由于目前产权交易市场大量的交易表现为实物性交易,从而严重阻碍了产权市场应有功能的发挥。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包括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在产权市场发展的起步阶段,交易以非证券化的实物形态为主。但是,当以产权制度创新为特征的股份制改造发展到一定阶段,当越来越多的国有存量资产急需通过重组实现优化配置时,这种实物形态的交易方式就不能适应需要了,因此,进行交易方式的重新定位,逐渐以资产证券化交易来取代实物型交易,成为产权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也是产权交易品种创新的重点方向。

  产权交易的品种要不断扩大,不仅要发展物权交易,还要大力发展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产权交易。在物权交易方面不应局限于国有产权交易,要大力发展非公有制产权交易,除了包括企业的经营性资产外,还应包括非经营性资产。产权交易机构可结合自身具备的产权转让职能及信息网覆盖面广的优势,针对不同性质的不良资产采取不同的方式,开展盘活和处置的工作,为金融机构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适时开展企业债权交易、积极完善非上市公司股份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探索资产证券化业务。

  随着企业产权制度的变革和金融工具的不断完善,产权市场的交易品种越来越多地转化为证券化的价值形态的产权,交易范围不断扩大,不仅包括物权、股权、债权、知识产权,还要进一步扩大到所有要素市场。在实现资本集中与重组、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的过程中才能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产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才能得以实现。

  六、建立产权交易协会,加强自律性管理

  产权交易既然市场化,面对的是全社会,服务对象包括国有、集体、自然人、外商、外资等各类性质的交易主体,需要建立行业自律和有效的约束监管机制保护交易双方的利益。应尽快成立产权交易协会做为产权市场的组织机构和自律性机构,组织开展行业自律行为,促进市场规范建设,提高行业工作水平,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维护交易机构的合法权益。协会在产权监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下,可以承担以下职责:负责制定产权交易市场统一运行规则、交易程序、建立和执行产权交易市场从业机构、人员准入制度和职业操守的管理规则、审批产权交易机构的资质、协调各产权交易机构的关系、调节交易纠纷、为会员提供学习、培训、交流等服务。

  由于现阶段全国产权交易市场的市场运行机制不健全,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完善,因此产权市场还需要政府的指导监管。当前,有人认为国资委应作为产权市场的监管机构。国资委作为出资人,本身就是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主体,它可以选择从事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机构,但是国资委同时作为产权市场的监管机构本身并不是太合适,这样容易产生“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现象,国资委行使的是出资人的职能,应和社会监管职能严格分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部门,在研究、指导和促进我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应当作为产权交易协会的主管部门担负起对产权市场监管的职责。

  目前,我国产权交易市场迎来了规范发展的大好时机,让我们全体产权交易工作者齐心协力、共同合作,坚持在发展中规范、规范中发展的方针,为建设我国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促进国家经济建设和经济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作者系河南省产权交易中心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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