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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在权益也是产权市场的交易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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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在权益也是产权市场的交易品种 |
[ 作者:佚名 | 转贴自:http://www.cninfo.cn/chanquan/public/final.jsp | 点击数:773 | 更新时间:2008-10-8 | 文章录入:admin2 ] |
虽然交易前对标的企业资产进行了评估,但一般在资产评估中只考虑了原账面土地使用权等有关资产价值的增值,并未包括应属于国有的隐形权益。
一、对目前主要交易品种的经济理解
除部分省市专有的技术产权交易外,目前全国产权市场进场交易的产品主要为3号令规定范围内的企业国有产权。即使是企业国有产权,进行交易的也主要是显形的账面反映的权益。因此,现有进场交易国有权益的资产面是十分狭窄的。
按照3号令,进场交易的产权应以转让人这一交易主体为基点对交易对象予以表述。按转让人对该产权拥有(或占有)的方式从对外转让的角度讲,目前主要是企业的非流动资产。对外转让又可分为权益性经营资产和其他经营性资产。
权益性经营资产即为对外投资的股权资产。这种权益的产生对于转让人是投入的资产价值,账面上反映的是资产,称其为长期股权投资;对于被投资单位是出资人投入的股权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账面上反映的不是资产,称其为所有者权益。因此我们平常所称的股权转让对于转让人是一种资产转让,至于转让中的权益增值,也是投入资产价值的增值。
其他经营性资产是企业自身经营占有的资产,如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如果转让人转让的是自身占有的资产,并且按照产权关系有权予以处置,则这种产权转让业务其转让人和标的单位便同为一体,且其转让属于法人财产处置行为。
因此,按照3号令规定进场交易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都是企业国有资产的转让。
二、挖掘企业国有产权的潜在权益是拓宽交易品种的重要途径
3号令中对企业国有产权的表述是“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从这一界定理解,一些未在国有企业账面上反映的隐形的资产也是国有产权。
虽然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前都进行了资产评估,但一般只限于账面反映的资产,对于企业实际拥有的包括商誉在内的潜在权益,由于多种复杂的利益关系以及制度性障碍而未能得到公允的认可。平常在股权资产交易包括竞价交易过程中,成交价高于账面价值的部分被视为商誉,反之被视为负商誉,显然这是不全面的。仅就企业商誉而言,由于存在的非独立性和单独计量等困难因素,目前很难分离出作为一项产权品种进行交易。但是一些与企业商誉相关却能独立成立的无形资产,除专利技术以外还有如产品商标、特许经营等有重大社会需求并能继续创造收益的无形资产。挖掘这些宝贵的无形资产价值,按产权归属予以市场化,在竞价中得以优化配置,可以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财富。属于企业国有产权形成的这些权益应该积极地追索,并通过产权交易平台公允地实现应有的价值。这也是拓展产权交易品种的重要途径,应努力探索与争取。
三、开发公共资源市场,丰富产权交易品种
目前部分省市,如广州、吉林、太原等地产权交易机构开展了小汽车吉祥号牌进场竞价交易,取得了积极有益的效果。这是对行政性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实践。公共资源涉及社会公有的公用生产、生活各个领域。无论是社会资源、自然资源还是行政性资源,其产权都应属于国家所有。目前除土地使用权等少数公共资源已经实行市场化运作外,绝大部分仍然由政府按属地管理的原则掌管,并运用行政审批方式进行配置。这种僵化的配置方式不仅没有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不利于资源在科学、合理和效率化条件下得以优先配置,特别是体现不出稀缺公共资源的真正价值,而且也不利于政府部门的职能转变和行政成本的节约,不利于政务公开和有效预防腐败。若能比照3号令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基本原则和运作程序,将公共资源交由产权交易机构组织,采用招、拍、挂及电子竞价等方式,严格按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交易,将是实现公共资源市场化,优化资源配置的又一重大改革举措。也极大地扩展了产权交易领域,丰富了产权交易品种。
四、发挥进场交易优势是业务拓展的基本前提
经济方面的社会需求即是市场需求。产权交易业务的拓展不是基于某个政策规定,而是资本市场需求的反映。政府政策起引导与规范作用。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是由于有需求优势。产权市场能得到拓展必须是它的优势被社会所认可。因此,充分发挥进场优势是拓展业务的基本前提。
组织进场交易比之场外的直接拍卖和直接招投标等交易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何处呢?我以为,主要体现在规范化的运作程序和综合性的专业化服务上。产权交易不同于一般的物品拍卖、工程招标,也不同于二级市场的股票交易,它涉及多方面利益相关者。特别是企业国有产权,不但与出资人、债权人、产权监管部门及有关中介机构密切相关,而且与标的企业职工及多家政府职能部门相关。产权交易前既要协调好方方面面的关系,又要按规定程序一步步进行。从项目受理直至出具交易鉴证书,存在着对项目的全面了解、会员代理、资料审核、接受咨询、关系协调、风险评估、信息披露......等等。全过程的规范运作程序和包括财经、法律、信息技术等等专业化服务必须一丝不苟地认真履行,既要按市场化运作处理好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关系,又要维护各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体现公正、公平、公开的交易原则。因此,不可将产权交易与一般的简单拍卖、招投标交易业务相提并论。产权交易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要从不同的角度宣扬和充分展示进场交易优势,与此同时要为转、受让双方客户不间断地提供优质服务,使优势尽快得到社会的认可,为业务拓展创造良好的基本前提。 (作者单位:湖南省产权交易所) 来源:产权导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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