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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制改革取得新进展         
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制改革取得新进展
[ 作者:佚名 | 转贴自:http://www.crifs.org.cn/03zhengwen.asp?news_id=6356 | 点击数:454 | 更新时间:2008-2-29 | 文章录入:admin2 ]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一年多以来,地方税制改革取得了新的进展。

  200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施行。车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第一个实现全面改革的地方税税种,也是第一个实现内外统一的地方性税种。车船税的全面改革,有利于推动和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

  条例施行以来,由于各地按照新的车船税条例政策精神合理调整了具体税额,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税收宣传辅导和征管,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进展顺利。纳税人能够理解和配合车船税的征收工作。对新纳入车船税征税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征收工作也比较顺利。在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努力下,截至2007年底,车船税实现收入68.16亿元,同比增长36.4%,其中河北省、北京市、厦门市的收入增幅在100%以上。

  发挥了税收调节作用,促进了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在各地制定的车船税实施办法中,体现了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促进节能减排的原则。对城乡公共交通车船,各省、区、市普遍实行免税或减半征税的优惠政策;制定的微型客车车船税平均税额标准较其他客车的税额标准低40%~55%.条例的贯彻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方便了纳税人缴税,强化了税源监控。机动车车船税实行保险机构代收代缴后,纳税人在购买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方便了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同时,由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具有强制性,保险机构在办理该险种业务的同时代收代缴车船税款,实现了车船税的源泉控管,有利于堵塞征管漏洞,提高征管效率。辽宁省自2007年7月1日开展此项工作以来,每月车船税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都增长了200%以上。

  中国财经报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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