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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央企产权交易信息发布将“一拖三”         
国资委:央企产权交易信息发布将“一拖三”
[ 作者:佚名 | 转贴自:http://www.cninfo.cn/finalpage/2008-02-18/37346467.html | 点击数:730 | 更新时间:2008-2-20 | 文章录入:admin2 ]

 央企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应共同选择一家以上全国性经济或金融类报刊发布央企国有产权转让信息

  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将实现信息发布上的联动。

  国资委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央企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下称“试点机构”)建立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联合发布制度,目的是规范信息发布渠道,扩大信息覆盖范围。

  目前,央企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包括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北京产权交易所、天津产权交易中心、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四大产权交易所。

  根据此前的规定,央企可以根据拟转让国有产权项目的具体情况,委托其中一家机构负责组织产权交易活动,包括在该受托机构网站发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

  今后,信息发布这一环节将从一家独立承担扩展为“一拖三”的互动模式。根据通知要求,从今年3月1日起,接受央企委托的试点机构应在本机构网站上发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同时,将相关信息提交给其他试点机构,由其他试点机构在其网站的联合发布信息专栏同步发布。

  同时还规定,各试点机构应共同选择一家以上全国性经济或金融类报刊发布央企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所选择报刊的相关情况应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并在各试点机构网站向社会公示。受托机构还应根据项目特点,在转让标的企业注册地或标的企业重大资产所在地选择一家以上发行覆盖面较大的经济或金融类报刊发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

  国资委表示,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是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关键环节。央企和试点机构要高度重视信息发布工作,通过建立和完善信息联合发布制度,规范发布内容、拓展发布渠道、创新发布方式,进一步提高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成效。

  国资委特别指出,对于拟转让所持全部国有股权或转让后致使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国有产权转让项目,如有管理层、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他方拟参与受让,受托机构应在相关央企对信息内容进行审核并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后组织联合发布。

  目前,国资委工作重点将更多地转向产权管理和资本管理,国有产权全过程动态监管体系已经启动。(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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