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财政局、体改委、国资局、工商局、省直各厅(局):
为深入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使我省股份制企业依照《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范运作,现就股份制企业股份登记和变更过户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权须按照本通知要求在统一的股权托管机构办理登记,进行变更过户。
二、登记托管机构负责提供股权开户、登记、托管、查询、挂失、冻结、抵押、转让鉴证、过户、分红派息、信息咨询等中介服务。
三、已登记托管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须按有关规定审批后,到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办理转让鉴证、变更过户手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据登记托管机构出具的凭证,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其他形式的股份制企业股权转让也应照此办法办理。
四、股份制企业不按规定进行登记托管,有关管理部门将按有关政策法规予以处罚。
五、建立全省集中统一的股权登记托管系统。凡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股份制企业的股权,由省产权交易中心直接受理登记托管;各市(地)股权登记托管中心作为分支机构负责受理(地)批准、登记注册的股份制企业。
六、登记托管机构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为股东提供优质服务,接受股东咨询和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