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咸平炮轰国企资产流失引发的争论还在延续,但有一点是越辩越明,就是通过“阳光交易”来遏制国资出让中的腐败。在最近召开的一个研讨会上,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党委书记李保民就作过这样的表述。他说,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和杀虫剂。“阳光交易”的主要途径是公开进场交易。
笔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国资拿到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理论上,确实能以好的价钱找到好的买家,但事实上能达到如此效果的并不多。一些国企产权到产交所挂牌只是形式,卖家与买家(多为原企业的管理者)早就私下达成交易;迫于压力,产交所只是履行一下程序和手续而已。一些产交所经常发生这样的事情,某宗国企产权挂牌后,买家纷至沓来,卖家一看产权到不了自己手里就撤单。而这时,负有监督责任的地方国资管理部门居然也批准其撤单。
地方国资管理部门默认私下交易值得琢磨。笔者曾与一些地方国资管理部门的干部进行过交流,他们说,并不想这样干,但胳膊拧不过大腿,领导、甚至是大领导让你这样干,不得不干。领导这样做,并不一定想从“最后的晚餐”中谋取什么利益,更多的是觉得将企业卖给熟悉的人、内部人放心。看来,在国资转让中,人治的因素还较重。
应对人治的办法是制度。国务院国资委等先后制定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俗称为“96号文”和“3号令”)两个文件,对国企产权进场交易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尤其是“3号令”,建立了产权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市场竞价机制。但为什么未能起到很好的效果呢?笔者与一些产权交易业内人士讨论时,他们说,一是规定不细、不严,二是权威性不够。
“3号令”规定,国有产权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信息在省级以上报刊等媒体上公开披露,广泛征集受让方;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等应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这些规定已经抓住了国有产权交易的核心,即公开竞价和交易透明,但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批准协议转让,和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时可以协议转让的规定,还是给“暗箱操作”留下了空间。同时,“3号令”未对国企产权必须到产权交易所公开转让做出严格的规定。
产权交易所是国资转让的重要环节,但“96号文”和“3号令”未对产权交易所作出严格的约束,倒是上海在根据“3号令”修改《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时,明确规定当地国资委、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监管产权交易所和产权市场。“3号令”未作如此规定也是情有可原。目前全国200多家产权交易所中,不仅层次多,还政出多门,有的隶属于国资部门,有的是财政厅局的一个部门,还有的归工商管理部门管,各地的产权交易政策还不一致,国资部门难以做到统一监管。
据国务院国资委的统计,国企产权竞价后的出让价比评估价要高出20%左右;同时,最高检察院在近期查办的贪污贿赂案件中发现,国有企业人员的职务犯罪占查办贪污贿赂案件总数的41.5%,其中相当数量都与国有企业改制有关,与一般职务犯罪相比,国企改制中的职务犯罪表现出更强烈的主动性和贪婪性。所以,应当尽快让阳光照亮国有资产转让。
笔者认为,国资管理部门应尽快完善国有资产转让制度,如规定国有资产必须到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地方国资部门不得擅自批准协议转让等。同时,国有资产转让还须更高层次的关注。只有这样,“3号令”得不到有效执行和产权交易所政出多门导致监管缺位等问题才能得到解决。
2004年12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