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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系统工程有待完善         
监管系统工程有待完善
[ 作者:rxcq | 转贴自:RXCQ | 点击数:1441 | 更新时间:2005-3-10 | 文章录入:admin3 ]
  近年来,因一些股份公司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所产生的财富效应,使不少投资者对非上市股份公司的未来发展产生了美好的遐想,而一些非上市股份公司及中介机构也借机以各种方式进行包装推介,使市场在呈现股权交易异常活跃的同时,也出现某些违法违规现象屡禁不绝的情况,使不少投资者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甚至影响社会安定。因此,加强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交易的监管力度,促使其规范发展已是势在必行。

   一、股权交易中的诸多违法违规情形
   根据投资者反映和有关部门接到的投诉情况分析,当前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交易中存在下列违法违规情形:
     1、上市公司基本信息面不实,如公司规模、经营状况、财务数据等存在虚假陈述或夸大不实之辞;
     2、中介机构违反诚信原则对公司进行过度包装,欺诈误导投资者;
     3、公开承诺子虚乌有或存在不确定性的在境内外证券市场定期上市日期;
     4、中介机构非法设立经营地点或超越经营范围进行股权推介;
     5、以"代客理财"或"投资咨询"名义借股权交易进行非法融资;
     6、其它违法违规的情形。
        

   二、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交易监管的法律法规有待健全
       

   上述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交易所存在的违法违规现象,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必须加大市场监管的力度,而立法更是当务之急。近几年来,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一些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交易的相关规定,其中涉及到国有股权和部分集体股权的交易,对有关股权交易的规范进行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存在着如下一些问题:
    1、政策性强。有些文件时常以某部门的"规定"或"通知"的形式出现,法律的权威性不够;
    2、地域性强。有些规定大都是一些地方分别制定并实施,而现在的股权交易中的相关主体,如标的公司即非上市股份公司、中介机构、交易场所投资者都可能是跨地区的,因此,在实践中,地域性法律规定和政策的适用范围存在一定的障碍,地方监管部门所能行使的监管权利和措施存在较大的局限性。
    3、法规和政策中的监管措施过于原则。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手段的表述不够具体,实际操作存在较大难度,从而影响监管的力度和应有的震慑作用。
    4、某些方面存在法律盲区。随着以民营企业或自然人为主体组建的非上市股份公司的大量增加,这些公司的股权交易既可在产权交易市场内,也可在场外进行。对此,该如何规范,又该怎样监管,需要法律明确规定。因此,依据《公司法》等基本法律并结合市场实际情况,制订并实施由具有高度权威性,并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监管手段明确的产权交易法律法规是规范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交易的重要条件。
      

    三、 建立并完善以产权交易监管机构为主的监管架构
         

    产权交易监管的目的是保证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交易在内的产权交易市场遵循诚实信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避免或减少非上市股份公司、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利用尚不成熟的产权市场的制度缺陷牟取不当利益的情形,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而要达到这一目的,建立并完善产权交易监管体系是重要前提。
  

    1、赋予产权监管机构充分的监管权限和手段。
    

    根据最近发布并实施的《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负责本市产权交易市场的管理和协调工作。上海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简称产管办)是本市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机构,负责拟订产权交易市场的政策、规划和管理制度,监督产权交易市场的业务活动和中介机构活动,查处违规行为,指导产权交易中介行业协会工作。"近年来,产权交易监管机构通过大量的积极有效的工作,在包括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交易在内的产权交易市场的规范和发展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得到市场的充分肯定。但同时,由于现行有关规定中赋予监管机构的监管手段及权限规定不够明确,从而影响了监管的更有效实施。
    

    笔者认为,法律赋予监管机构的监管手段应当是具体的,明确的,并且是多方位的,其中包括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处罚措施可以有: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罚款、暂停或取消产权经纪资格等,并有建议及移送其它相关机构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权利。在采取上述措施时,既可以单独采取其中一种措施,也可以同时采取多种措施,中国证监会及地方证监局的一些监管手段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2、其它相关机构应当协同监管。
        

   由于股权交易市场主体的多样性以及违法违规情形的复杂性,有些是属于股权交易市场的行为,而有些是属于社会其它方面的行为,因此,产权监管机构的监管难以做到监管范围和监管手段的面面俱到,需要政府其他相关部门甚至司法机关的协同配合,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投资咨询公司超越经营范围非法经营的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对股权交易中欺诈行为的查处;证券监管机构对涉嫌非法买卖股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处罚;司法机关对股权交易中涉嫌犯罪的如非法经营罪、诈骗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等等。
   综上所述,只有建立健全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交易的法律法规,并建立以产权监管机构为主,其它相关机构协同配合,共同监管的监管架构,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交易才能朝着规范、健康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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