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即将设立,券商破产即将写入新的《企业破产法》,正在制定中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也规定了该基金的用途……所有这些都预示劣质券商市场化退出之路已越走越近。
新《企业破产法》起草小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日前表示,“新的《企业破产法》应对证券公司的破产作出规定。券商破产的程序应根据新的《企业破产法》执行。但与一般企业的破产有所不同,券商破产应有行政前置程序,这个程序大致可概括为,券商将破产申请提交到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决定是实施清算、重整、接管等法律手段,还是实施行政接管、庭外重组、和解、政府拯救等行政手段”。
2005年2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