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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暂停交易         
产权转让: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暂停交易
[ 作者:佚名 | 转贴自:http://www.cninfo.cn/finalpage/2006-07-12/17693109.html | 点击数:875 | 更新时间:2006-7-13 | 文章录入:admin1 ]

    本报讯 省属国有产权转让必须在省国资委认定的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这是近日出台的《山西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实施办法》中规定的。

    该文件适用于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文件规定,省国资委所监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实物资产转让,单项资产账面净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或一次性转让资产账面净值合计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不含账面净值在50万元以上的单项资产)的报省国资委审批。省直各部门所管理的企业实物资产转让,账面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报省财政厅审批。

  文件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获得批准后,进入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交易。经公开交易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可以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时,经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同时,文件规定,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和受让方违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本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的,对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由于受让方的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受让方应当依法赔偿转让方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产权交易机构在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产权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省国资委将不再选择其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相关业务。(山西日报 杨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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