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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志雄:以市场化机制和信息化手段推动企业国有产权规范流转         
邓志雄:以市场化机制和信息化手段推动企业国有产权规范流转
[ 作者:佚名 | 转贴自:http://www.tprtc.com/system/2006/07/05/000009522.shtml | 点击数:599 | 更新时间:2006-7-12 | 文章录入:admin1 ]

  每一项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都会遇到五个基本问题:该不该卖,该由谁卖,该卖给谁,该以什么方式卖,该卖个什么价。由于国有产权为全体公民所有,因此,每个公民对以上问题都应有知情权和参与权。但由于不同的人对于同一产权的偏好是不一样的,人们对同一项企业国有产权的交易价值的判断可能存在巨大差异,因而会在上述每个问题上都产生不同意见。害怕这种意见冲突,限制国有产权流转,会使企业国有产权的配置效率大大下降;而不顾这些意见,由个人或政府强行定价转让,既易在上述各方面引发争议和质疑,也易造成有权者的腐败,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因此,国有产权的转让在全世界都一直被视为一个难题。

  造成以上困难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的市场化和信息化程度不够时政府的职能越位习惯。在没有产权交易市场或产权市场不够发达时,人们缺乏对国有产权标的进行交换博弈的统一场所。在信息化技术发展起来之前,要想充分征求、听取和平衡社会大众对于一宗宗国有产权转让的具体意见,需要巨大的交易成本,事实上难以实施。因此,只好把国有产权转让事项交由政府去做,并由此形成政府决策企业国有产权流转的习惯。然而,由政府代替市场实在是勉为其难的。由于政府的职能定位只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几个方面,因此,其工作人员在为一宗宗具体的待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寻找买主和确定价格方面并无特别长处。这种没有特别长处却有特别权利的制度安排的结果,轻则导致国有产权的盲目流动,重则形成对国有产权流转事权的普遍寻租。

  解决企业国有产权流转基本问题的出路在于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有效实现市场化机制

  市场化机制表现为要由市场而不再是由政府来解决上述企业国有产权流转中的五个基本问题。这一机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企业国有产权要有明确的保值增值责任主体,由它作为企业国有产权流转的卖方;卖方做出的每一宗产权转让决策在得到相关方面的批准后,必须进入经各级国资监管机构选择认定的产权交易市场,接受市场的检验,由市场来选择买主和确定价格;每宗国有产权转让都要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信息20个工作日以上,所披露的挂牌价格应不低于转让标的的资产评估值,转让价格不得低于挂牌价;关心转让事项的社会公众都应有机会知情并参与决策,这宗国有产权该不该卖,该卖的产权他要不要买,他愿意用什么价格来买,全体社会公众包括企业内部职工都要有独立的话语权;买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什么,是否有管理层或老股东拟参与受让,必须事前申明;国内外所有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人均可竞争受让;交易方式是采取协议转让还是竞价转让,要由意向受让人的多少客观决定;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最后以综合出价最高的意向受让人作为买主;买主按转让合同全额支付转让价款,转让方独立负责职工安置等政策性事项,实行收支两条线,有关费用不得相互抵扣;产权交易机构要为每一宗成功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出具交易鉴证,书面证明卖方为合法卖,买方为合法买,价格为市场客观形成;整个交易过程全部公开,全面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相关行为主体各依其职承担相关义务和责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所要求的正是这样的市场化机制。

  信息化的手段在促进市场提高发现买主、发现价格的能力和降低转让交易费用上发挥着巨大作用

  首先,先进的信息披露手段是我们充分发现买主的前提。没有信息化手段,转让信息的披露范围和送达方式就会非常有限。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找到找不到买主,找到一个还是多个意向受让人,交易将有实质性差别。20个工作日的信息披露期内找不到买主,将允许对评估值打折10%以内重新挂牌转让。只找到一个买主时,就以挂牌价格进行转让。而找到两个以上意向受让人时,则必须实行竞价交易。显然,找到的意向受让人越多,转让竞价就会越激烈,国有产权的价值实现就将越好。《暂行办法》规定要在省级以上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上同时披露转让信息,其目的就是要使信息披露范围最大化。与互连网连接的网站是全球可视的,使得我们可以用极低的信息发布成本获得很大的信息披露效果,这在过去是难以想象的。

  其次,信息化手段能很好地帮助我们在竞价交易中实现博弈方式的创新,能有效挑起意向受让人之间的竞争。在传统的竞价交易中,存在较多相关利害人的相互交往和交易过程的人为操作,买卖双方或意向受让人之间的勾结较易发生,交易竞价程度通常也不够激烈。在信息化的网络竞价交易过程中,互连网形成一个对于各意向受让人的黑箱系统,每个竞买者都可以反复多次地报价,但他完全不知道竞争者的情况。他被置于一个一对多的情境中,共有多少个竞争者、他们在那里、实力怎么样、是谁报的某个价格来竞争,全都无从知晓。要想取胜,他除了在一次次报价中使尽自己的浑身解数之外便别无出路。好在他是在自己家中与网络上的对手搏斗,没有时差问题,没有语言障碍,而且可以与班子成员一起来观察竞争态势、商议博弈策略。对于转让方和交易机构,竞价过程则是完全透明的。他们隔岸观火,每个意向受让人分别在哪里于何时有何表现,转让方和交易机构都看得清清楚楚。

  再次,信息化是交易机构保障自身规范操作的技术基础。一个好的产权交易机构,从转让登记开始,到交易鉴证结束,大大小小几十个交易操作步骤,步步都应该是有制度规范的、用计算机实现的、能自动预警的、可适时监测的、不可跳跃和逆转的运作过程,不允许任何人有离开制度规范和计算机系统进行操作的可能。从管理科学的角度看,转让方、批准方、受让方的工作流程也应当是信息化的。

  《暂行办法》颁布以来,经过3年多的宣传、实践和检查督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市场化机制已经基本确立,绝大多数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已经实现进场交易。相比之下,社会特别是产权交易机构对于信息化手段的重要性的认识还相对滞后。这种情况应当引起我们的注意。

  市场化机制和信息化手段是推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有效流转的两个轮子,二者要同步推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现买主、发现价格的本质功能才能发挥好作用,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才能得到很好的实施。各级国资委要督促所选择认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像重视进场交易制度一样重视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信息化水平,培养出良好的信息发布能力、竞价交易能力、监控预警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接受监测能力和异地合作能力。大家要抓住国务院国资委建设全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测系统的机遇,通过与监测系统对接的过程,完善制度规则,优化软件设计,强化硬件能力,提高员工素质,在整体提升各自的制度建设和信息化水准的基础上,共同促进我国“规则基本统一、信息联网披露、市场分级管理、过程集中监测,部门联合检查”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市场体系的早日实现。

  (作者系国务院国资委产权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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