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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地下转让混沌证监会规范非上市公司原始股         
股权地下转让混沌证监会规范非上市公司原始股
[ 作者:佚名 | 转贴自:http://www.cninfo.cn/finalpage/2006-06-19/17526179.html | 点击数:794 | 更新时间:2006-6-20 | 文章录入:admin1 ]

    从2002年信誓旦旦地上国内创业板,到2006年鼓吹一定能上美国纳斯达克、英国创业板,西安、成都非上市公司策划的股权地下非法转让持续上演着,令一些投资人巨额亏损甚至血本无归。

  此情形将随着新《证券法》落实和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二部的成立而发生质变。

    据一位贴近证监会人士透露,证监会发行监管二部正在考虑把非上市公司销售原始股的行为纳入监管之中,其重要职责就是核准非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其中包括要对此前已发行流通在外的公司股票实行存量审批。

  但在新规尚未出台前,该非法转让地带仍处于混沌“三不管”状态,而原始股的兜售势头有增无减,似乎要在证监会正式监管前,最后疯狂一把。

  2006年6月,在向一家名为华融产权交易有限公司买了2500股西安盈丰科技股票后,王女士多次接到了该公司鼓动她再掏钱配股的电话。

  “华融产权说盈丰科技年底美国上市,怎么还没上市,又来要钱?”王女士心中感受到自己被欺骗了。

  我国一些地方地下股权交易市场异常活跃,电话促销、上门推销时有所见,甚至个别公司还冒用政府名义打着扶贫的幌子推销“原始股”。不少投资者因此蒙受损失。

  《证券法》公布前,这一行为称为灰色地带。

  通常有一些投资顾问管理公司,如华融产权交易中心,号称自己是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员进行“原始股”交易。

  对此,各地监管机构曾展开过一系列打击。但在巨大利润诱惑下,这种现象不断扩大,并不断转移阵地。

  西安一家非上市公司工作报告称,“以后可以多在一些经济发达的非重点城市开展业务,逐渐缩小在大城市的业务,如靖江。这样可以避开证监会监督。”

  目前,这一地带正从灰色转为黑色。

  《证券法》第10条写明“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而记者调查得知王女士购买的盈丰科技、九州科技等股票的股东人数早已超过200人。

  “这已构成了公开发行。”上海某律师事务所人士表示,“按法律规定,这些公司销售原始股,须经证监会核准。”

  对此,盈丰科技公司有关人士的解释是,全国所有的非上市公司发行股票,都没得到证监会核准,历史遗留的违规问题,不仅我们一家。

  “对症下药,根本的措施就是加强这些公开发行但非上市公司的强制性信息披露监管,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加强打击各种违法犯罪。”上述知情人士透露,证监会正在制定相关规则从根本上结束未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流动这种混乱局面。(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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