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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灵:阳光并购需清晰界定产权         
吴晓灵:阳光并购需清晰界定产权
[ 作者:佚名 | 转贴自:http://www.cninfo.cn/finalpage/2006-04-18/16922286.html | 点击数:537 | 更新时间:2006-4-19 | 文章录入:admin1 ]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在4月15日的“2006中国并购年会”上指出,中国的并购市场运作不规范,要清晰地界定产权,这样才能界定每一个市场主体的行为与权利边界。

  吴晓灵分析并购市场运作不规范的原因,一是产权界定和非公经济政策落实不到位,使并购主体自主性受到限制,加大并购风险,降低了并购的效益。若要形成以企业为市场主体的并购格局,企业产权必须清晰。因此,必须格外关注《物权法》的设立。

  “那种认为《物权法》明晰了对个人产权的保护之后,会伤害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的观点,是个误会。第一,在法律上公与私的界限,应该是政府公权力与任何所有制企业的权力相对应。‘公’有‘大公’和‘小公’,立法之时,应以政府公权力为一级,其余所有的市场参与者,无论国有、集体还是私营,都应作为法律规范的另一级,都在司法调整范围之内。”吴晓灵提出,如果明确了这样的界限,市场的运行主体都按照平等的规则进行运作,就不会产生侵蚀国有资产的问题。

  第二个原因是,没有形成有效的企业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出现了部分并购者有意模糊产权结构和控制权的问题。要为建立规范的管理层激励机制提供制度保证,真正尊重创业者的劳动。

  三是资本市场发育不够,缺乏上市交易之外的合法交易渠道,无法形成有效的价格发现机制,使并购价值失去公允的参照系,并购价格的合理性判断标准难以掌握。吴晓灵说:“没有这样一个参照系,无法判断国有资产是否流失。”

  四是并购主体融资渠道不畅。吴晓灵指出,当前中国仍存在着金融压抑现象,就是没有放开投资人和筹资人的自主权。若并购企业融资渠道不畅,再好的项目也得拱手让人。

  五是部分企业经营主导思想不稳健,对多元化经营和产业整合认识有偏差,盲目扩张,形成了高负债经营的局面,经营失败后,影响到银行及其他相关企业。

  针对上述问题,吴晓灵建议:创造阳光并购的制度环境,提升中国企业的竞争力;完善法律法规,为阳光并购创造制度环境;建立规范的企业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改进完善企业人事制度,让并购真正成为淘汰落后管理者的有效机制,同时也要促进企业并购后控制权的公开透明;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完善上市公司的并购规则;建立并购主体的约束激励机制。(中国经济时报 唐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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