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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清欠进展应在两日内披露         
两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清欠进展应在两日内披露
[ 作者:佚名 | 转贴自:http://www.cninfo.cn/finalpage/2006-04-05/16851300.html | 点击数:735 | 更新时间:2006-4-6 | 文章录入:admin1 ]
  深沪证券交易所今日发出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及时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清欠进展情况进行披露。上市公司本年度新增发生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也应当逐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相关要求制定清欠方案。
  通知规定,截至2005年12月31日存在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上市公司,收到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归还的全部或部分资金的,或实施以股抵债、以资抵债等方案的,或董事会对已制定的清欠方案作出调整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通过临时公告的方式及时就清欠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三个方面:其一,本次清欠前后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余额、本次清欠金额及清欠方式;其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清欠工作是否已全部完成,若尚未清欠完毕的,公司董事会已制定的清欠方案是否能够按计划实施,是否能够确保2006年底彻底解决资金占用问题;其三,如存在清欠方案调整的情况也须及时披露。(四川金融投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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