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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市场期盼监管到位         
产权市场期盼监管到位
[ 作者:佚名 | 转贴自:http://www.51tn.com/Index.html | 点击数:674 | 更新时间:2005-12-23 | 文章录入:admin5 ]

      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有、集体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产权转让、出售和资产重组愈加频繁,催生了我国产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和发展。但是,由于产权的流动至今仍缺少一个在全国范围内规范统一的交易平台,国有、集体企业资产交易性流失问题日趋严峻,因而产权市场规范化、统一化、有序化的建设十分必要。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特殊性,我国的产权市场制度不能走西方先自由发展然后政府进行规范的模式,在我国现行体制下,政府既是市场监管部门又是市场制度和交易规则的制定者,所以,确定相关机构作为产权市场的监管部门,并制定统一的市场法规和运行制度,宏观调控市场运行,是产权市场制度建设的当务之急。

        我国产权市场从监管的角度来看,可以说监管无序,市场较为混乱。目前全国各地企业产权市场存在着多头管理、条块分割的问题。各地的产权交易机构,其归口管理部门既有国资局、财政厅,也有体改委、经贸委,还有工商局等。这种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对产权交易市场的规范发展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主要体现为主管部门监管不力,一些地方部门遇事相互推诿,职责不明,导致监管效率低下;同时以行政手段代替市场运作,直接弱化甚至割裂了企业产权市场与资本市场的本质联系,成为部门利益的代表。因此,要尽快改变目前对产权交易市场多头管理、监督不力的现状,明确全国统一的监管部门及职责,强化对企业产权市场的宏观管理和统一监督。可借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经验,实现对企业产权市场的有效监督。

        监管部门的职能应当涵盖产权的内涵,对产权及其他相关要素市场具备宏观调控手段。产权的内涵宽泛,必然要求监管部门对包括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的各类财产权进人产权市场能够进行调控。如果监管部门的确定只是考虑进场交易产权的性质,或者仅仅停留在行政机构的性质和职能,必然造成要素市场明显的“路径依赖”。

        因此,要加快立法步伐,建立健全法规支持体系。规范发展我国产权交易市场,落实监管,以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市场所需的法律法规为切入点,以制度建设为重点,促进产权交易经常化、规范化。同时,产权交易所应设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产权交易行为进行合理的引导以及对产权市场中的违规违纪现象进行有效的监督与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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