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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明年将落实四项自由贸易区和关税优惠协定         
中国明年将落实四项自由贸易区和关税优惠协定
[ 作者:佚名 | 转贴自:news.xinhuanet.com | 点击数:564 | 更新时间:2005-12-16 | 文章录入:admin2 ]
新华网北京12月15日电(记者 江国成)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主任、财政部部长金人庆15日表示,2006年中国将履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议、《亚太贸易协定》、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早期收获”安排,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对一些不发达国家实行特惠税率。

    他在接受记者
采访时说,随着中国与世界各国和地区经贸往来的不断深入,为进一步加强对外经贸合作,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近年来中国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签订了一些自贸区协定和关税优惠协定,原产于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商品在进口时可以享受比最惠国税率更加优惠的协定税率。2006年中国要履行四项协定。

    金人庆说,根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议,2006年所有原产于东盟十国的“早期收获”商品的税率都将降为零,正常降税的商品仍将继续执行2005年7月20日实施的协定税率;其次,根据2005年11月召开的《曼谷协定》第一届部长级理事会上通过的部长宣言,《曼谷协定》已正式更名为《亚太贸易协定》,2006年中国仍按加入原《曼谷协定》时的承诺,继续对原产于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和老挝五国的928项商品实行协定税率;第三,根据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早期收获”安排,2006年将对原产于巴基斯坦的2244项商品实行协定税率;第四,根据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2006年将对港澳地区销往内地的产品全面实施零关税。

    他说,通过履行上述协定,2006年中国将进一步实现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互利共赢,促进区域经济的共同繁荣和发展。

    在谈到2006年对一些国家实行特惠税率时,金人庆说,今年9月,在联合国成立60周年首脑会议发展筹资高级别会议上,胡锦涛主席在题为《促进普遍发展 实现共同繁荣》的讲话中指出,中国是中低收入的发展中国家,在发展道路上仍然面临着许多困难和挑战,但中国将尽最大努力支持和帮助其他发展中国家加快发展。作为措施之一,中国将给予所有同中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多数对华出口商品零关税待遇。

    “为帮助最不发达国家尽快发展经济、实现共同繁荣,2006年(中国)将继续对柬埔寨、缅甸、老挝、孟加拉国、苏丹等30多个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产品实行零关税的特惠税率,同时我们也在研究给予其他最不发达国家部分商品零关税待遇的问题。”金人庆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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