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国务院国资委会同财政部、发改委、监察部、工商总局、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中央企业及各级部门不断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并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产权转让中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将重点监察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 《通知》要求重点监察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情况,如国有产权转让是否在经国资监管机构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符合竞价条件的产权转让项目,是否通过竞价方式进行交易;对于直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是否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等。 《通知》指出,监察内容须包括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如产权转让中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向外商转让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等,是否符合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是否经过相关部门审核或批准;转让方是否按照规定收取产权转让价款,对取得的净收益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通知》要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由各级国资监管机构牵头,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监察、工商、证券监管等部门共同组织进行。具体工作可以由有关部门结合自身业务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以在同级国资监管机构的统一协调下,建立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通过各有关部门分工合作或组成监督检查工作组等多种形式,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通知》还要求各级部门逐步建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总结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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