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精神,不断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日前国资委和证监会、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及监察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通知,要求各级有关部门要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 通知要求,此次监督检查要以国家有关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和实际执行情况为重点,认真做好相关重点环节的审核把关。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集中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情况;产权交易机构的规范操作情况;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规定程序的执行情况;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披露情况;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情况;相关方面履行职责情况;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对暴露问题的处理情况等九个方面。 通知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通过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对于发现的各种问题,要视情节轻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的规定严肃处理。在对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上,要区别自查、自纠和被查、被纠的界限,实事求是地进行处理。要逐步建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总结报告制度,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在每年年终要对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情况及时总结报告,对重大问题要形成专题报告。(全景网/曹昱) - 中国国企改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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