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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交易方式市场化重在制度建设         
产权交易方式市场化重在制度建设
[ 作者:佚名 | 转贴自:http://www.51tn.com/Index.html | 点击数:846 | 更新时间:2005-11-30 | 文章录入:admin5 ]

  市场制度的完善才是产权交易方式市场化的关键 
    任胜利/文 
    自国企改革以来,统计数据显示,协议转让方式已成为进场交易的国有产权交易主旋律。是否存在即合理?笔者认为,从国有产权属性及其对交易方式影响进行探讨,可能对现实更具有指导意义。

     当前,影响产权交易方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出资人的影响。 
    出资人对产权交易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一是各级国有产权出资人是否不打折扣的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对产权在市场中的交易方式有决定性影响。二是国有产权出资人对产权市场的干预是否合法。依据当前文件,各级政府和国资管理部门都可以建立产权交易市场和交易平台,制定一系列有关交易的法规和制度。如果部分国有产权出资人不当干预产权市场的交易方式,其结果是产权交易市场和交易机构只能“惟命是从”。

    其次是国有产权实际使用人的影响。 
    国有产权出资人是抽象的集合体,必须有一个具体代理人来担任出资人代表,出资人代表又将监管的国有产权委托给实际使用者。出资人对产权使用者的监管力度伴随代理链条长度的增加而衰减。如果经营层有不规范的行为动机,经常使用的办法是说服出资人以低于市场价格转让给受让人甚至是同谋人。 
       
    再次,是产权市场的构架和运行制度的影响。 
    如果产权市场以行政区划层层设置(省、市都设立交易市场),分割后的市场空间不但狭小,而且实际上形成了行政壁垒,不利于产权顺畅流转。市场竞价的可能性极小,大多数项目只能以协议转让方式成交。

    此外,交易机构的逐利性对交易方式也有一定影响。 
   如果交易机构把利益最大化作为市场目标,交易机构与部分实际出资人或国有产权的使用者、甚至受让者达成内部交易,那么,选择协议交易方式既能够降低交易费用,又可以缩短交易周期并增加收入。

    最后,是受产权交易的特点及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关系的影响。 
    一方面,交易标的的特点对交易方式有先天的影响。产权交易与证券市场的股票交易相比,流通性差是一个显著特征。由于产权买卖双方往往靠一对一的谈判,交易周期长,市场变数大,转让的产权不能较快的实现其市场价值,协议成交自然成为许多转让的首选方式。

    另一方面,交易标的自身质量导致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也直接影响交易方式。质量优劣主要表现在产权的市场预期目标上。如果市场上出售的产权“优少劣多”,购买人也只能是“曲高和寡”,造成产权市场供求失衡。所以,大多数国有产权转让以协议方式转让不足为怪。

    综合以上因素,市场制度的完善才是产权交易方式市场化的关键。如果产权不清晰,制度不完善,即便对国有产权采取拍卖或招投标等体现市场竞价的交易方式,带来的“高于”国有产权实际出资人批准的产权评估价格,其实也并不一定就是市场真正的价值。

    作为国有产权的实际出资人,关心转让产权的交易方式无可非议,但工作重心应当转向建立国有产权转让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方面来。当前而言,当务之急是建立监督和制衡的制度体系,坚决查处场外交易,依法制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非法交易者,理直气壮的捍卫国有产权权益,确保国有产权一定要通过依法选定的、具有公平公正平台性质的交易机构进行,交易方式为市场服务的作用才能体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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