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晨报》记者冷靖华 通讯员雷蕾)为促进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今后我省企业国有产权一律进省国资委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内进行交易。凡在场外或其他产权交易机构交易的,将被作为无效。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以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监督管理。 该《意见》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有关部委的规章制定的。《意见》要求,由省国资委负责选择确定从事全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活动的机构,并对其从事的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重大资产处置,必须按照先审批后转让的原则,在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要按照本级政府确定的管理范围,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在审批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转让国有产权、出售处置实物资产时,必须明确要求转让方“进场交易”,公开征集受让方,公开竞价。 各级国资委在办理国有产权转让登记时,应要求企业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各级工商部门在受理国有产权变更工商登记时,必须要求企业提交国资委出具的批准转让文件和《国有产权变动登记表》。 对在场外交易国有产权的,一经发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产权交易相关批准机构应当立即要求转让方终止产权交易活动;已完成交易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得办理产权变动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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