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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产权转让是否必须进场交易         
集体产权转让是否必须进场交易
[ 作者:佚名 | 转贴自:http://www.hzcqjy.com/ | 点击数:879 | 更新时间:2005-11-4 | 文章录入:admin5 ]

1998年,集体性质的东陆有限责任公司与另一股东共同投资设立了万方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东陆有限责任公司占股份百分之二十。2005年东陆有限责任公司依据上级指示,准备将自己在万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予以转让。那么,东陆有限责任公司应通过什么方式转让这一部分产权呢?

 

产权交易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产权交易市场交易,即通过市场公开竞价的方式确定产权交易的价格,如拍卖、招投标等;二是非通过产权交易市场交易,即由产权出让者与受让者之间非通过产权交易市场私下协商产权交易的价格。《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的同意。”根据该规定,股东有转让出资的权利,股东转让出资可以在股东之间进行,也可以在股东与股东以外的人之间进行。股东之间转让出资是自由的,其产权交易方式也是自由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除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条件外,其产权交易方式也是由出让者自由选择的。但是,集体产权有其特殊性,其交易方式也不能只依据一般的规定进行。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粤府(2003)75号]第三部分第(二)点的规定:“国有、集体企业整体或部分产权转让,拥有国有、集体资产的公司制企业(不含上市公司)及其他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产权(资产)以及市政公共资源的有偿转让,除在同一授权经营机构或企业集团内发生产权变动,或经依法批准免予进场交易的产权转让外,都必须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东陆有限责任公司要转让在万方有限责任公司的产权,除在同一授权经营机构或企业集团内发生产权变动,或经依法批准免予进场交易的产权转让外,都必须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即通过拍卖等市场公开竞价方式确定产权交易的价格,而不能通过产权交易市场交易以外的方式进行,从而达到保护国家、集体资产,防止国有、集体资产流失的目的。

 

来源:珠江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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