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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改革箭在弦上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改革箭在弦上
[ 作者:佚名 | 转贴自:http://news1.jrj.com.cn/news/2005-10-24/000001344393.html | 点击数:733 | 更新时间:2005-10-26 | 文章录入:admin6 ]

    “广东模式”最早明年推开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官员日前透露,在全国范围内实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改革的大方向,但广东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模式不会立即在全国推开,最早也得明年以后。目前,国土部正在全国调研,为《土地管理法》的修改进行相关准备。

  国土资源部有关人士还表示,事实上国土资源部早就制定了全国性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办法,但因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条款有冲突,也就一直迟迟没有通过。但相关的试点工作已经开展了好几年,包括江苏苏州、安徽芜湖、浙江湖州、河南安阳,还有广东顺德。今年10月1日起,《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更是在广东省全省推行。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兴办各类工商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村民住宅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但通过出让、转让和出租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和住宅建设。

  针对广东省“流转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和住宅建设”的规定,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周其仁表示,这显然没有真正实现同地同权。既然没有完全同权、“同价”,那么同样的收益权就谈不到了。

  中国人民大学土地管理系张锋认为,法律禁止集体土地进入市场进行流通,使得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受到极大的限制。这与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不相符,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正常持有。他建议,在法律建设方面,应把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纳入法制的轨道;在产权建设方面,完善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在流转管理方面,政府应基于构建城乡土地统一市场的目标,通过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税收、交易价格监管等手段将集体土地流转纳入统一管理的轨道。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李元日前曾表示,在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的基础上,允许原有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鼓励农民和集体对原有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再开发,既可兴办企业,也可建造多层和高层住宅用于出租,为农民工提供住宿,甚至为城市居民提供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政府以这些建筑物进入市场许可为条件,与农民进行交换,让农民自愿把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记者 申屠青南)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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