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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国有产权转让应在指定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国资委:国有产权转让应在指定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 作者:佚名 | 转贴自:http://www.51tn.com/Index.html | 点击数:603 | 更新时间:2005-10-11 | 文章录入:admin5 ]


  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过程中,管理层要取得改制企业绝对控股权的,国有产权转让应进入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选定的产  
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并在公开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时对有关事项进行详尽披露。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以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等工作。
  通知强调,辅业改制单位净资产进行各项支付和预留后的剩余部分向参与改制的管理层转让的,管理层不得参与资产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及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不得以各种名义低价出售、无偿转让量化国有资产;管理层应当与其他拟受让方平等竞买,并提供其受让资金来源的相关证明,不得向改制企业及主体国有企业借款,不得以这些企业的资产为管理层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主体企业要加强对企业资产转让中涉及管理层受让相关事项的审查,认真履行有关职责,切实维护出资人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通知还对中央企业所属辅业改制企业可用国有净资产进行支付和预留的有关费用作了具体规定。一是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退休人员和改制企业职工支付和预留的费用。二是内部退养职工有关费用。主要包括预留的生活费、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等。
  关于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过程中劳动关系处理问题,通知规定,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改制分流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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