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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产权可全部转让甘肃出台政策鼓励非公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国企产权可全部转让甘肃出台政策鼓励非公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 作者:佚名 | 转贴自:http://www.51tn.com/Index.html | 点击数:496 | 更新时间:2005-10-10 | 文章录入:admin5 ]

甘肃省政府、省国资委日前公布了《关于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企改革的意见(试行)》,该意见明确规定,非国有投资者可通过转让全部或部分国有产权、增资扩股等方式参与国企改革;并购或控股国有企业时,要解除全部在  
册职工劳动关系,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该省出台的《关于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企改革的意见(试行)》中,对于非国有投资者参与国企改革,明确准许国有企业可通过转让全部或部
  分国有产权、增量引入非国有资本进行增资扩股、承债并购国有企业等方式进行。非国有投资者承债并购国有企业,其债务可以与债权银行协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企业不良贷款等进行债务重组。非国有投资者在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时,经与债权人协商并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实施债权转股权。
  《意见》提出,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可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方式进行。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机构同意批准后方可继续交易。
  对于非公有投资者并购国有企业的原职工的补偿问题,《意见》确定,改制企业欠发职工工资部分,在职工自愿的条件下,依法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可转为个人投资。改制企业未退还的职工集资款,以现有资产清偿,在职工自愿的条件下,可转作个人投资。非国有投资者并购或控股国有企业,由原企业按有关规定,解除全部在册职工劳动关系,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改制后继续留在企业工作的职工个人所得经济补偿金,可在职工自愿的条件下转为改制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
  改制企业退休人员按属地原则实行社会化管理。非国有投资者参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原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符合规定条件的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非国有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后,职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经济补偿金以资产方式直接转换成股份的,其应征的个人所得税可暂予缓征,待股权转让变现后再行征收。
  《意见》称,非国有投资者并购国有企业,允许沿用原名称并加“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登记注册;改制后的企业承续原企业拥有的特许经营权、资质、许可证、商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留手续;企业改制涉及的相关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主动做好服务,改制企业办理注册、土地、税务登记、房产、水、电、气、电信、车辆过户等,只收工本费。

                                    文章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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