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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报告:<<证券法>>对市场操纵认定太粗糙         
深交所报告:<<证券法>>对市场操纵认定太粗糙
[ 作者:佚名 | 转贴自:news.xinhuanet.com | 点击数:480 | 更新时间:2005-9-30 | 文章录入:admin2 ]
《证券法》(修订草案)已经通过二审并即将进行三审。而就在近日,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也完成了一份研究报告,其通过对证券法律高度完善的英、美、德等国家的市场操纵行为的认定进行分析比较,认为我国现行《证券法》对市场操纵问题的认定过于粗糙,操作上缺乏可行的认定标准。建议对市场操
纵作出明确的定义。

    我国在认定市场操纵类型时只有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相对委托、自买自卖、其他市场操纵四类。而信息操纵没有被列为独立的操纵类型,同时在跨市场交易操纵类型上存在空白,对渲染、拉抬、拉高出货、做尾盘、轧空等常见的市场操纵类型也未作规定。因此,该报告建议立法者考虑我国市场的实际,有选择地补充和完善我国的市场操纵认定类型。

    借鉴国外的立法案例,并考虑到我国市场操纵认定规则体系的完善,该报告同时认为有必要在《证券法》中设立和完善市场操纵合理例外的“安全港”条款。现阶段,该条款宜包括安定操作和股份回购。

    安定操作的本质是以人为的方式阻止证券价格的变动,防止或延迟证券价格的涨跌。而股份回购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市场操纵行为。而“安全港”条款可以通过对这些行为进行限定,使符合限定条件的行为不受市场操纵规则的约束。(记者 任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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