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交易凭证的出具和取得,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后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3号令)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并应当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这是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程序的规范性规定。然而,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的依据、产权交易凭证的证明作用以及与产权交易合同的关系等,还都是值得研究和探讨的问题。对产权交易凭证功能的准确认识和合理定位,既有利于产权交易机构认真履行应当承担的职责,也有利于产权交易主体有效解决可能发生的争议。
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是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的重要措施,选择确定符合条件的产权交易机构是促进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范的必要保证。国资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制订统一的标准和条件,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经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也是接受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托,承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场内”监管职责,并有资格出具相关产权交易凭证的机构主体。
主体合法、程序合规、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是产权交易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的前提。因此,产权交易机构必须严格履行审查职责。
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是要式凭证,明确载明出具的时间,产权转让当事人,转让标的及总资产、负债、权益,转让价格和支付方式等要件。产权交易凭证的作用表现为既是交易主体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记录,也是产权交易机构经审查后对产权交易行为合规合法的确认。从相反的意义来讲,应当“进场交易”的企业国有产权而无经国资监管部门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势必存在擅自转让的严重违规问题,其合规合法性应当受到质疑。
产权交易市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产权交易双方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规范操作中,产权交易凭证的出具和取得,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后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特别是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而言,产权交易凭证还是工商变更和相关权证变更登记的证明件,作为有关行政部门配合国资监管部门共同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主要“抓手”.产权交易合同是交易双方作为平等主体确立产权交易关系的协议。产权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明确交易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并对交易标的、价款以及支付方式和期限、交割事项、违约责任、争议的处理等作出合意的约定。依法成立的产权交易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经交易双方合意一致的合同,在合规合法的前提下,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产权交易凭证是产权交易机构对产权交易行为进行合规合法审核后出具的。需要强调的是,交易当事人应对提交的产权交易合同及其相关附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出承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存在主体不合法、程序不合规、提交材料虚假等情形的,由故意或重大过错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因此,产权交易凭证在操作上应当具有可撤销性,即如发现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的真实依据已不复存在,产权交易机构可以按照市场规则撤销对此宗交易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值得指出的是,因之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交易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的途径和方法,追究对方的过错责任,包括要求经济赔偿等。
(来源: 上海国资 - 中国产权交易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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